当前位置:首页 > 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同意或确认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文件。在申请时说明: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原流通股份将于终止上市后的45个工作日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如无异议,请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在公司股份挂牌转让后的2个月内出具同意或确认的文件;如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不同意股份挂
牌转让,请在公司股份挂牌转让前出具文件。 3、乙方在甲方股票终止上市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和指定网站刊登股份确权公告,2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股份确权手续,在40个工作日内刊登'股份转让公告',第45个工作日股份开始转
让。
(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办股份转让,当乙方丧失主办券商资格时,本协议规定的乙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由丙方
继承。
(三)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和本协议等有
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四)甲方委托乙方具体办理股份重新确认、登记和托
管工作。甲方应将其所有股份予以登记、托管。 (五)甲方应当在刊登股份确权公告书前向乙方提供以
下文件:
1、股东大会关于委托代办股份转让的决议;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
3、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
个年度的报告。
(六)保证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甲方工作失误造成其股东、乙方客户等损失的,由甲方
承担赔偿责任。
(七)甲方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试点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首次转让前和开始转让后的持续信息
披露义务。
(八)甲方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信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
电话的畅通。
(九)甲方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
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十)甲方披露的信息应同时经甲方董事长本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
事长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
份转让价格。
(十二)甲方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报送乙方,并同时以书面(包括传真)和电子文件的形式报送,甲方应
保证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
(十三)甲方的信息披露应在指定网站上进行,在其他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不应早于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信息。 (十四)甲方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如甲方在指定网站披露的信息与在其他市场披
露的有差异,应当向乙方说明并在指定网站公告。 (十五)当股份转让出现异常波动时,或乙方认为需向甲方查询有关问题时,甲方应如实答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
公告事宜。
(十六)甲方股份转让的停牌与复牌原则上由甲方向乙方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乙方。甲方应在规
定时间内提出停、复牌申请。
(十七)甲方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甲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甲方解聘
董事会秘书也应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十八)甲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信联络方式报告乙方,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其他通讯联络方式。
(十九)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尚不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股份,应托管到乙方的席位。甲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
职期间及离职后的6个月内不得卖出。
(二十)甲方确保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乙方提出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签署声明与承诺。一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同时应告知并督促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声明与承诺。 (二十一)甲方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对代办股份转让事
项的监督和查询。
(二十二)当乙方失去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由丙方担任甲方的主办券商,甲方协助将所委托给乙方的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在三个月内或在协会指定的时间内转移至丙方;并与丙方协商,选择另一家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
订协议,约定其为副主办券商。
(二十三)当丙方失去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甲方与乙方协商,选择另一家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
协议,约定其为副主办券商。
(二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甲方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有权根据代办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要求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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