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则2009
1 本规则;
2 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中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相关要求;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合理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补充项目的,应附有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补充的项目名称应具有唯一性,项目特征应根据工程内容描述,计量单位应体现该项目基本特征、且便于换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反映该项目的实体数量。
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3.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2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则未列的项目,可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投标人补充项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补充,招标文件无规定时,补充的项目应单列并在投标书中说明。
3.3.2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夜间施工 二次搬运 检验试验、测量放线、定位复测、工程交点、场地清理 冬雨季施工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施工排水 施工降水 施工影响场地周边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安全的临时保护设施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3.3.3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或是以“项”编制,由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明确;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3.4.2 出现本规则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5 规费项目清单
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社会保障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
2 住房公积金;
3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 出现本规则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3.6 税金项目清单
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3.6.2 出现本规则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 般 规 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 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见下表: 序号 内容 1 2 3 4 5 6 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 规费 工程不含税造价 税金 工程造价 计算式 ∑(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或按“项”“次”计 ∑(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或按“项”“次”计 (1+2+3)×费率 1+2+3+4 5×税率 5+6 4.1.3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下表组成: 以直接工程费为基础
其中 项目 计算式 合价 人工费 分项直接工程费 a+b+c+d 分项管理费 A×费率 A A1 a 机械费 b 材料费 c 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 d 分项利润 分项综合单价 (A+A1)×费率 A+A1+A2 A2 以人工费为基础
其中 项目 计算式 合价 人工机械材料费 费 分项直接工程费 a+b+c+d+e 分项管理费 分项利润 分项综合单价 a×费率 a×费率 A+A1+A2 A A1 A2 a 费 b 一定范围内辅材 主材 的风险费 c d e 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基础
其中 项目 计算式 合价 人工机械材料费 费 分项直接工程费 a+b+c+d+e 分项管理费 分项利润 分项综合单价 (a+b)×费率 (a+b)×费率 A+A1+A2 A A1 A2 a 费 b 一定范围内辅材 主材 的风险费 c d e 4.1.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的计量不得违背本规则3.1.2条规定。
4.1.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6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为不可竞争费。
4.1.7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则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4.1.8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的确定应反映当期市场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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