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自贡市总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报告
1、使用派遣工违反“三性”问题突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指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但现在用工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大多数并非工作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而是工作在生产经营的主要岗位上。如我们调查中了解到,部分企业中如车工、焊工、营业员等明显为企业核心工种的岗位实际上也在大量使用派遣工。有的企业除了管理和技术人员外,几乎所有的一线职工都使用派遣工。有的劳务派遣工已在同一个岗位上连续工作了多年,实际已成为企业的业务骨干,但仍不得不面对非正式工的差别待遇。
2、“同岗不同酬”现象普遍。目前,劳务派遣工与同岗的合同制职工在岗酬设定上有较大差距,劳务派遣工岗位工资标准和绩效工资标准起点普遍低于合同制员工,津补贴和年终奖与合同制员工差距更大,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是从企业工资总额支出,而劳务派遣工工资却是以劳务费的形式支付。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本上都是按最低基数参保缴费,基本没有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根据调查,我市劳务派遣工月平均工资约1656元,比全市社平工资低22%。而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合同制员工的平均收入一般差距在一至二倍左右,有的差距更大。
3、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不规范。《劳动合同法》第57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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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但从工商系统掌握的数据和我们调查的情况看,我市还有18户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50万元的法定登记门槛,而且其中有4户目前还正在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少数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中介,也混杂在劳务派遣单位中从事劳务派遣工作,如有的人力资源市场、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站、职业中介、培训机构、人才代理、劳务公司等都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存在只收费不服务、管理不规范、无序发展等混乱现象。
4、劳务派遣工缺乏对企业的归属感。一是在劳务派遣过程中,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被无限放大,随时可以叫派遣工“走人”,导致派遣工对现有工作普遍缺乏安全感。二是有的派遣公司没有成立工会组织或未将派遣工纳入工会,而很多用工单位也不让派遣工加入本单位工会,使许多职工处于“两管两不管”的尴尬境地,难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使自身发展受到限制。三是派遣职工大多工作任务重、经济待遇差,在思想上普遍感到压力大,心态不平衡,对企业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容易引发企业劳动关系紧张和矛盾纠纷。
5、相关法规和机制不够完善。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劳动合同法》就劳务派遣设立专章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由于相关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相关部门的配套性法规也不完善,导致派遣工的权益难以保障。一是对劳务派遣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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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没有明确的规范,导致一些企业滥用派遣,侵害职工权益。二是对于当前已比较普遍的劳务外包行为,立法机关和管理机关都没有比较系统的法律界定,使劳务外包市场处于“野蛮生长”的不规范状态。三是对违反“同工同酬”的问题如何处理没有具体法律规范,难以认定违法行为,也难以明确义务主体。四是针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管理联动机制不完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不畅,同时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也缺乏管理、制约手段。
四、对策建议
劳务派遣是一种人力资源的市场配臵方式,对于促进就业、发展地方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我市劳务派遣总体处于低水平无序发展状态,对地方经济贡献较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有必要加强引导和规范。为此,我们建议:
1、积极扶持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市劳动力资源丰富,总人口数达到320万人,其中农村人口超过60%,仅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超过70万人,但在劳动力输出方式上,普遍停留在包工头组织、老乡间传带为主的松散、粗放型方式上。发展劳务派遣行业,是拓宽就业渠道、集中劳动力输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有效途径,但目前我市劳务派遣行业市场化水平低,对大型国企的依附性较强,总体仍处于“发育不良”的态势。为此,我们应当将劳动派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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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发展纳入我市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站在“扶助中小型企业发展”、“促进民生”的高度上,进一步促进劳务派遣企业的发展,各级人社、工商、国资、经信、财政、税务、工会等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及时通报劳务派遣企业设立和管理等情况,并在资金、税费、信贷等方面积极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和有效支持,通过多种措施推动劳动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发展的基础上开展有效管理。
2、强化对劳务派遣市场的监督管理。为解决当前劳务派遣市场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一是要设定劳务派遣行政备案制度。赋予人社部门对成立劳务派遣公司的审核、备案权利,加强部门间的信息通报,对劳务派遣行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法取缔注册资本少于50万元和用人单位自设的劳务派遣机构。二是要由人社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形成联合监管机制,强化对劳务派遣市场的整治和监管。要重点监督是否存在将直接用工违法转为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检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务协议、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为派遣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检查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的情况。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劳务派遣政策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人社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确保劳务派遣行为的规范化。三是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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