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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局属各单位、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资金风险,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制定了《淄博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淄博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及各区范围内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托管的管理。
第三条 存量房网上交易,是指通过“淄博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进行挂牌委托,发布房屋出售信息,并对达成交易意向的房屋,由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淄博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签订合同的存量房交易行为。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与资金托管机构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由资金托管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产权登记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是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淄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交易资金托管机构,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无偿提供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
淄博市万通房产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信息、网络技术、合同备案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托管的代收代付业务。
第七条 经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经纪业务前,应向备案部门申请后,到信息中心注册为“淄博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用户,领取客户端软件及密钥,取得网上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网上操作系统用户注册包括经纪机构注册和经
纪机构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
注册的用户信息发生变化的,经市局备案核准后到信息中心变更注册用户相关信息。
第八条 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委托前,应通过“淄博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进行信息查询,查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房屋权属证书证载内容的真实性;
(二) 从事中介服务的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验证;
(三)其他事项。
第九条 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委托的,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后,通过“淄博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发布存量房的下列信息:
(一) 存量房的主要自然状况和相关权属状况;
(二) 存量房交易条件;
(三) 经纪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主办经纪人员;
(四) 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应当通过“淄博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下载网上买卖合同。
当事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前,因双方需要变更或撤销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申请变更或办理买卖合同注销手续,并重新进行网上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存量房交易意向的,委托资金托管机构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资金托管机构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第十二条 资金托管机构应选择有关商业银行签订《淄博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金融服务业务委托协议》,在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开设“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专户”,办理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资金托管机构所监管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资金托管机构的资产,也不属于资金托管机构的负债。
第十四条 当事人持相关资料与资金托管机构共同签订《淄博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托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 资金托管银行;
(二) 托管资金数额;
(三) 资金托管事项;
(四)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买方当事人自《资金托管协议》签订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持有关资料到银行交存托管资金。
第十六条 受托银行根据买方当事人提供的《资金托管协议》,从联网信息中调取相关代收代付数据信息,核实无误后,按通知资金数额收款。
受托银行直接将所收款项存入资金托管机构在该行所设的专用账户。并将收存款项信息同时传递给资金托管机构。
第十七条 托管资金足额入账后,资金托管机构凭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向买方当事人出具《淄博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证明》。
第十八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持《淄博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证明》和其他资料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转移登记完成后,由资金托管机构按照《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出具转款证明,办理资金转款手续。
因特殊原因予以退件的,待交易双方当事人取回申报资料后,由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及资金托管机构出具转款证明到银行办理转款手续。
第一十九条 桓台、沂源、高青三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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