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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2015年度场地环境调查评估
和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环保防[2016]1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6.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2015年度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评估工
作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6〕1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 》(沪环保防〔2014〕18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396号)要求,现将本市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要求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从业单位 1 / 3
(以下简称“从业单位”)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对照沪环保防〔2014〕396号有关要
求,向市环保局报送2015年度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工作业绩和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制作目录(一式两份),并提供电子版(光盘)。 二、考评程序
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资料完整性审查、现场考核、综合考评和专家评审等环节对从业单位进行考评,考评具体要求按照考核评估办法有关要求和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附件1~5)执行,考评结果上网公示。 三、申报时间
2016年4月5日~2016年5月31日期间,从业单位应将相关材料交到市环保局污防处,逾期不再予以受理。 四、其他要求
请从业单位按照本文件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次考核评估工作,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联系人:市环保局污防处 胡颂 电 话:23115660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 编:200003 附件:
1.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2.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3.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4.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编制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5.场地环境监测及治理修复工程验收监测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2 / 3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31日
附件1
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必须配备环境或地质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 名; 3.必须配备环境或地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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