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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业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方向
作者:梁凤屏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7年第25期
[摘 要]物业管理作为一种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的不动产管理模式,在我国已走过了多年的历程。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形成真正的物业管理市场。我国的房地产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各种类型的房地产公司都得到了数量上和质量上的发展,但是同等重要的物业管理却没有取得足够的重视程度。我国目前的物业管理还处于一种的参差不齐的阶段,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和完整的体系。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当前物业管理现状及物理管理进行分析,挖掘其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的物业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物业管理;分析;标准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F299.233.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25-0084-01 1 物业管理模式的存在问题和反思 1.1 物业管理的主体出现严重错位现象
任何一个行业要想顺利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成就,就必须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否则终究会被历史前进的车轮所埋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强化了物业部门的管理,但综合来看,依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物业管理的模式太过简化,管理理念不够先进,体制也较为粗放,这对整个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极为不利。一般来说,物业管理其实就是由业主实行其共同管理权限的一种具体体现。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者主导了物业管理的制度,同时也是物业服务的消费者,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资源,再由业主大会行使物业管理的职能。然而,在我国物业行业的发展进程当中,业主的权利与地位很容易受到打压,相关制度很难真正的落实到位,多数是由物业的服务部门代为管理的,使得效率低下,进而严重制约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在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当中,针对这一问题缺乏相应的解决举措,反而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进程中,业主委托的服务企业可以采用行政法规的权限,来维护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不受侵犯。这一系列规定使得物业管理的主体出现了严重错位的现象,即服务企业与业主的角色扮演出现了很大的差错。在一定程度上这种错位现象会使得社会普遍对物业管理的认知出现严重失误,进而造成业主的自由决定权与选择权不能顺利行使,对这个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留下了很大的障碍。
1.2 物业服务市场体制名存实亡
只要有市场的存在,必然要有买卖双方的存在,这样才能形成一种良好的交易关系。在此基础上,如买卖双方的基础足够庞大的话,就会进一步形成竞争机制,这对市场取得长足发展极为有利。在物业管理市场当中,买方由业主大会扮演,卖方则由物业公司担任。物业服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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