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稿)征求意见
活动举办期间,承办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以及其他发生事故后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鼓励矿山、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搬迁等情形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臵有关危险物品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除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外,还应当对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出规定。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了解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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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二)已采取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技术、管理措施及相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三)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从业人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当检查本岗位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从业人员在交接班时,应当做好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安全设备运行情况的确认工作。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建立工会的,应当选举至少一名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代表。
工会或者安全生产代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参与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本单位反映从业人员诉求,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利;
(四)根据需要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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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邀请工会定期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组织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邀请工会派员参加。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二)承担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有关综合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有关综合性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四)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五)承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综合性工作;
(六)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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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七)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有关行业、领域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新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统筹纳入安全生产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通信业及通信设施建设和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三)公安部门负责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实施安全监管。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城市道桥、燃气、供水、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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