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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案例“脐带血”是不是“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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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4 10:06:49

“脐带血”是不是“血液”?

———全国首例因不服脐带血管理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解析 一个社会现象的出现,往往先于具体入微的法律规定,经营脐带血的身份之辨即是如此。当2004年全国首例因不服脐带血管理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发生时,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还是《血站管理办法(暂行)》,都缺乏直接规范“脐带血”的条文。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合议庭从社会公共利益的导向出发,对《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条款进行全面解析,最终确认市卫生局依据《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对脐带血进行管理并无不当。

本案的处理结果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和脐带血的管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并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采用。去年3月1日实施的《血站管理办法》也终于明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属于“特殊血站”。

【案情追溯】

A 新业务欲争合法身份

脐带血是新生儿脐带在被结扎后,胎盘内流出的血,它含有大量造血干细胞,可以用于治疗白血病、严重免疫性疾病等。近几年随着科技的发展,各地纷纷出现了一些从事脐带血保存项目的机构。 上海再胜源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就是一家经营脐带血等干细胞

储存,以及干细胞相关产品研究、开发业务的企业。

2003年8月,上海市卫生局对这家公司经营脐带血干细胞库的业务情况展开调查取证。通过对再胜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这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认定这种采血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并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取缔该公司非法采集血液行为,没收与之有关的设备————液氮生物容器4只。

再胜源公司不服市卫生局的强制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败诉后,又上诉至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对这一全国范围内首起因脐带血管理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由沈志先院长亲任审判长,和殷勇及周华法官组成了合议庭。

B 脐带血是否属“血液” 脐带血是“血”么?

“法律不能想当然,而是需要缜密的辨析。”周华坦言,脐带血是否属于“血液”、《血站管理办法(暂行)》是否调整脐带血,这既涉及医学问题,又涉及到法律认定问题。

法庭上,再胜源公司对这一问题从医学角度作了大量的论证,试图由此得出脐带血不属于法律上的血液,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的结论。

“关于‘血液’的定义,《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第二条明确,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可见其要件有二,即:是否‘全血或成分血’,目的是否‘用于临床’。我们正是围绕这两个要件,对脐带血是否属于法律定义上的血液进行了审查认证。”

对要件一,医学专家认为脐带血的称谓是根据人体的解剖部位而来,其成分与新生儿的血液成分一致。1999年实施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也明确规定:“该办法所指脐带血为与孕妇和新生儿血容量和血循环无关的,由新生儿脐带扎断后的远端所采集的胎盘血。”关于这一点,具有普通知识的人都能接受,属于司法可认知的事实,即法官凭自己的知识可以直接予以认定的事实。

对要件二,从上诉人的宣传资料,以及其委托医院采集脐带血的目的可得出,脐带血的采集目的是为了分离提存造血干细胞,并用于治疗白血病等血液性疾病,满足临床需要。“据此我们得出结论,脐带血符合《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中的血液定义,应属于法律规范中的血液范畴。”

C 新法明确“特殊血站”

“至于采集脐带血是否须得到卫生行政许可,我们认为答案也是肯定的。”周华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我国目前对血液的采集实行许可证管理制

度,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机构采供血都需要得到卫生行政许可,更何况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体。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作为“特殊血站”,其设置要求也高于一般的血库,需要具备相当的条件,有专门的技术规范。

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需要经过脐带血的采集、检测、分离等过程,卫生部对此过程的操作人员、条件、实验室等均有明确的资质要求。所以,采集脐带血需要得到卫生行政许可。

但合议庭也注意到,市卫生局在作出取缔决定的同时,对再胜源公司又课以没收液氮容器,具有行政制裁性质,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而市卫生局作出没收决定时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处罚程序,所以这一行政处罚依法不能成立。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再胜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关于确认市卫生局取缔该公司非法采血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案件判决之后,承办法官专门撰写了案例分析。由于该案在法律适用上的参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期刊载了本案。

而去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血站管理办法》第三条也终于明确:“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其中“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法官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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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脐带血”是不是“血液”? ———全国首例因不服脐带血管理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解析 一个社会现象的出现,往往先于具体入微的法律规定,经营脐带血的身份之辨即是如此。当2004年全国首例因不服脐带血管理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发生时,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还是《血站管理办法(暂行)》,都缺乏直接规范“脐带血”的条文。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合议庭从社会公共利益的导向出发,对《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条款进行全面解析,最终确认市卫生局依据《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对脐带血进行管理并无不当。 本案的处理结果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和脐带血的管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并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采用。去年3月1日实施的《血站管理办法》也终于明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属于“特殊血站”。 【案情追溯】 A 新业务欲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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