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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制度书上没有的一些相关规定
一、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二、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三、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
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一)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
(二)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三)泄露商业秘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六)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八)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九)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建造师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五、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六、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
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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