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1-银发2011年306号附件: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
应检查核实本级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余额是否足以退付,如存款余额不足,不能办理退付。
第三十八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库一律不予办理退库、更正(调库):
(一)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更正(调库)的。
(二)下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更正(调库)的。
(三)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 (四)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更正(调库)的。
(五)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更正(调库),但手续不全的,如不提供有关文件或不出具有关凭证等。
(六)凭证要素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更正(调库)的。 第三十九条 在办理预算收支业务过程中,如有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发起更正业务。
更正的业务发起方制作更正(调库)通知书后,国库根据相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
第四十条 国库应及时办理预算收支业务更正,但不得变更过去的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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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对账发现的更正业务,应在整理期内办理。
对于涉及以前年度的更正业务,国库应依据更正(调库)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及时办理。
第四十一条 国库应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签发的预算拨款凭证、银行结算汇兑凭证或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具的申请划款凭证,在各级财政库款余额内按规定办理库款的拨付。
第四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库一律不予办理拨付或清算:
(一)凭证要素不符合规定的。
(二)申请划款金额超出用款额度或超出代理银行实际支付金额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对审核无误的库款支付凭证,国库原则上应在收到当日将款项划出。
库款支拨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第四十四条 国库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债发行与兑付的核算业务。
第四十五条 国库应加强对国债发行收入、兑付款项的审核与监督。
第三节 资 金 清 算
第四十六条 国库通过支付系统往来、国库内部往来、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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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换、行库往来等方式办理资金清算。
第四十七条 国库应根据支付清算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资金清算业务。
第四节 账 务 核 对
第四十八条 国库应认真做好各项对账工作,包括: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国库与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对账、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国库与支付清算系统对账、国库与同城清算系统对账、国库上下级之间对账、国库内部对账等。
第四十九条 国库应按日、月、年与有关部门对账。 对账数字一律精确到角分。
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入库数额和入库日期,以国库实际入库数额和日期为准。
第五十条 国库与财政的库存对账,应分账户进行;与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额度对账,应分预算单位和政府支出分类科目进行;与征收机关的预算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退付,下同)对账,应按政府收入分类科目、分级次进行;国库与征收机关每日、每月的收入对账,原则上只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年度收入对账,除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外,还应对全辖汇总数进行核对。
征收机关之间相互代征预算收入的,其对账由代征机关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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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进行。
第五十一条 账务核对完毕后,经办人员应在有关账、簿、卡、表、对账单上签章证明;核对不符的,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予以更正和说明。
第五节 年 终 决 算
第五十二条 国库会计年终决算日为12月31日。 第五十三条 决算前,国库应按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决算日,国库应完成当日的全部账务处理。
全年账务结束后,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办理新旧年度会计账务结转工作。
第五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国库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臵1至10天库款报解整理期。
国库经收处于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所收款项,应在整理期内划缴国库,除总库有特殊年度划期安排的款项外,国库应按要求列入当年决算。
第五十五条 库款报解整理期结束后,国库应按要求编制预算收支年度决算报表,做好核对、签章、上报和数据备份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每年年终,国库应及时做好国债兑付账务、实物的清理核对、销毁工作,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编制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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