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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设淄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是我市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旨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我市原创性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能力,增强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
第二条 “研究中心”的作用是强化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发能力和科研成果的转化能力,提升对科研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转化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研究中心”建设主要依托于我市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企业或高等院校等。
第二章 建设实施
第四条 “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一)作为自主创新的平台。“研究中心”要围绕加快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对具有重大应用
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开发,为企业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动全市相关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作为产学研结合的基地。“研究中心”要实行对外开放,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合作,联合研究、联合开发,在先进技术产业化的同时积极开展先进标准的制定工作。
(三)作为成果转化的桥梁。“研究中心”要强化引进成果与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四)作为技术咨询和服务的平台。“研究中心”要充分利用检测仪器、设备和技术的优势,面向社会接受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作为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基地。“研究中心”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吸引国内外科技人才到技术中心工作,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同行业培训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第五条 凡申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农业高新技术等领域或我市具有优势的传统产业,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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