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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布局合理,立足国内、面向国际”的原则,根据地域和突发事件等特点,统筹建设和管理国家卫生应急队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是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设与管理,参与特别重大及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国家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紧急医学救援类、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成员(以下简称队员)来自医疗卫生等机构的工作人员,
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规定。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并委托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属(管)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委托建设单位)具体承担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国家卫生应急队伍予以授牌管理。
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批准后,对符合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条件的卫生应急队伍进行授牌管理,享受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六条国家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构成。应急管理和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每队20人左右,设队长1名,
副队长2名,每支队伍配10名左右的后备人员(国家卫生应急队伍人员构成要求见附件1)。
第七条队员遴选条件:
(一)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接受过卫生应急培训或参与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者优先考虑。
第八条队员的遴选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委托建设单位审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队员审批表见附件2)。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一)制订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统一指挥和调度国家卫生应急队伍;
(二)指导、监督、检查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国卫生应急队伍的评估和授牌工作;
(四)组织指导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国卫生应急队伍评比奖惩工作。 第十条委托建设单位职责:
(一)负责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二)负责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具体购置、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四)制订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具体管理方案。 第十一条队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积极支持队员参与国家卫生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队员参加卫生应急工作;
(二)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职责:
(一)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卫生应急行动;
(二) 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委托建设单位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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