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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餐饮服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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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3 9:14:12

他条件。

(五)餐饮服务许可申请

1.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2. 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并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2)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等相关条件证明材料; (6)各环节岗位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 申请人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完整,申请人要签字或盖章确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时,必须提交委托代理证明。

4.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受申请的原因;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六)餐饮服务许可审核 1. 形式性审查(材料审核)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 实质性审查(现场审核) 审查人员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分类,按照审查规范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和现场核查记录。

3. 特别审查

对一些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以及公民生命健康等重大事项的行为许可,举行听证核查程序,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动提出,并召集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听证;也可由申请人提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行听证。

(七)餐饮服务许可的许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填写规范 1. 单位名称栏

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一致。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 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姓名后用括弧加注相应的身份性质。例如某餐饮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餐饮店的负责人***,该栏应填写为“***(负责人)”。

3. 地址栏

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4. 类别栏

按照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填写。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习惯和特点,对经营项目的描述方式进行调整(如将“餐馆”调整为“饭店”)。

5. 许可证号栏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许可证号中的数字如不足相应位数,应在数字前加零补足。

6. 发证机关栏

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

7. 有效期限栏

起始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签发日期; 到期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3年后对应日的前1天;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到期日期。

8. 备注栏

各类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各类食堂: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的,加注“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 除饮品店外,其他餐饮服务单位供应凉菜的加注“含凉菜”,不供应的加注“不含凉菜”;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的加注“不含裱花蛋糕”;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不供应的加注“不含生食海产品”。

9. 甜品站的许可

甜品站纳入饮品店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为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和审批机关。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的,由餐饮主店提出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及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核发的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栏中标注“饮品店(甜品站)”,备注栏中标注“餐饮主店位于***(具体地址)”。核发变更的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中标注“含*个甜品站”。在餐饮主店内开设的甜品站,不另行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甜品站与餐饮主店的距离原则上不得超过800米。

(九)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 1. 变更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2. 延续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1)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等内容,按照许可审批材料及现场审查内容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3)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3. 补发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4. 注销

(1)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1)《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2)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3)《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4)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5)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2)《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 5. 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5)依法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6. 吊销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时,或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十)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

开设中央厨房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由餐饮连锁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作为新增的第六类许可审查类别,《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特别强调了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送食品品种、食品检验等方面的审查要求,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申请人在申请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申请

人必须建立健全中央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申请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以下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中央厨房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禁止配送的高风险食品目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本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综合提升统一”的原则,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从法律层面上对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行为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明确了餐饮服务单位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措施;明确了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程序、内容和可采取的措施;细化了食品监督抽检与复检的相关要求;细化了餐饮服务提供与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还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测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要法律义务 1.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按规定申请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食堂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人申办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

2. 人员管理

(1)不聘用被限定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2)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人员健康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4)人员培训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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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条件。 (五)餐饮服务许可申请 1.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2. 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并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2)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等相关条件证明材料; (6)各环节岗位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 申请人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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