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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堂笔记
怀疑的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信赖出卖人有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仅以 占有时的主观来认定是否是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对物没有占有的权源,或对于该物自己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 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 区分的法律意义:善意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而恶意占有不受保护 七.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
瑕疵占有:1.强暴占有,占有的取得和保护均采取暴力
2,隐秘占有,怂恿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式示与众的占有 无瑕疵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
一.概念:占有的取得,也称占有的发生,只占有人基于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二.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得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是对于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占有和抢 夺,抢夺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的取得 2.继受取得:①转正(买卖、互换) ②继承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
一.概念:占有的效力指占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依据法律占有的事实而赋予占有人所为的一 定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权利推定:一般只适用于动产的权利推定,对于不动产不适用,要从表面和实质上共同分析 三.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会保护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 四.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
五.占有人返还原物所有权人的原物的权利和义务
占有人在占有物时,原物所有权人可能会向占有人请求返还,若是非法的,则有归还的义务, 若是善意占有的,占有人愿意返还则原物所有权人需支付一些费用,占有人不愿返还,则可 以不返还
五.占有的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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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占有的保护
一.物权法上的保护
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又称之为私力救济权,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①自力防御权:依自己的力量来进行防御
②自力取回权:物被他人占有后以自己的力量取回占有物而回复原有状态的权利 2.占有人的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 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二.债权法上的保护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占有人的物,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取走人取走,基于这种情况, 物的占有人可以有请求权。 2.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六节 准占有
一.概念:也称权利占有,只对于不必占有物也可行使权利的财产权为事实上的行使 准占有的对象(客体):是财产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 占有 的 对象(客体):是物 二.构成要件
1.准占有权的客体是财产权
2.属于不是因为物占有而形成的财产权(不是因为对物的直接占有而形成的财产权) 3.须是事实上行使的权利 三.效力:准占有的效力适用于占有
第三章 物权
第一节 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且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地位:在财产的其中,物权是作为其它财产权的前提与归宿而存在的 三.物权的特征
1.支配性: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是对物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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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现:①利用物的使用价值:物权:Ⅰ自物权:所有权
Ⅱ他物权:a用益物权:使用权
b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②利用物的交换价值
2.排他性:在对外关系上可排除他人意思或者行为的介入 ①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性能 ②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
以下几个方面并不表示物权的排他性:①多人享有共有权
②一物之上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
③一物之上可有数个互不影响的物权同时存在 ④法律针对物权所规定的限制 3.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4.绝对性: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协助,权利人在合法范围内能够无条件的 绝对的实现其权利,即物权的绝对权。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也称完全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所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也称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定限物权等,是指权利人依法律的规定或法律的约 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
区别:①作为自物权就是所有权,而他物权为他主物权 ②自物权是原始物权,而他物权为派生物权 ③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而他物权是限定物权 ④自物权是无期物权,而他物权是有期物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这是以他物权设立目的不同为标准对他物权所做的区分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物上设立的他物权
区别:①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方面进行支配,担保物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方 面进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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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③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 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
④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物消失时,可用其它物来代替,而用益物权则无 三.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
区别:①对不动产一般只可以设立用益物权,动产不可以设用益物权 ②对不动产的取得有特别的限制,而对动产则没有 四.本权和占有
本权:凡具有物权实质类内容的性质,均为本权(本权包括所有权、他物权、 债券和租赁权
五.普通物权和准物权
准物权:是由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
区别:①作为普通物权,国家干预的成分比较少,准物权国家干预的成分比较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上请求权:因为物受到侵害,使其支配力无法正常行使,则可有物上请求权
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二.优先效力(主要表现为物权优于债权)
1.物权破除债权:当在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优于债权
2.优先受偿权:例一个公司破产,银行对其享有抵押权(物权),其他人享有债权,则在 财产拍卖时,银行的物权优先 3.优先购买权: 4.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
①买卖不破租赁(前提是租赁关系发生在前,买卖关系发生在后) ②预告登记债权优先于物权 三.追及效力
概念: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人均可追及 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主要表现:①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 第三人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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