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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低碳协会文件
中碳协函〔2012〕8号
关于增选第一届执行理事会成员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中国低碳协会经政府批准成立,主要致力于在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发挥非政府组织在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战略,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着力于低碳经济领域信息化建设、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企事业单位间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作为具有社会责任感并不断努力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排放、积极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着力研究与开发绿色低碳项目走低碳之路的企业,中国低碳协会诚邀贵单位加入第一届执行理事会,并邀请贵单位主要负责人成为第一届执行理事会成员,我们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走好可持续发展之路。 望贵单位接函后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 附件一:中国低碳协会简介 附件二:中国低碳协会管理办法 附件三:入会申请表 联系人:李明
电 话:010-68030766 18210348959 传 真:010-68034766 网 址:www.calc.org.cn
Email:calc_zhongxin@126.com
中国低碳协会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一
中国低碳协会简介
中国低碳协会是由热衷于推动低碳经济工作的政府、企业、机构及个人发起,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高层次、高起点、综合性极强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中国低碳协会顾问委员会领导成员名单
荣誉顾问
徐匡迪 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原院长、院士
顾问委员会主任
陈邦柱 十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中国质量协
会会长
顾问委员会副主任
李毅中 十一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工业和信息化部原部长、党组书 记
叶如棠 十届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 史大桢 九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原国家电力部部长 周道炯 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席 刘燕华 国务院参事、科技部原副部长、党组成员
顾问委员会委员
王金祥 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原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副
主任
龚心瀚 十届全国政协常委、文史委员会副主任、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常务副部
长
李铁军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党组成员、国家发
改委原副秘书长、能源局原局长、宏观经济研究院原院长
王玉庆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原国家环保总局
副局长
张景安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科技部原党组成员 、科技日报社原社长 徐善衍 十届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副主任、六届科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书记处书记
许善达 十一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
宋树友 中央纪委驻农业部原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兼部直属机关党委书记 金 鉴 九届全国政协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司法部原常务副部长 张文范 九届全国政协委员、民政部原副部长、党组成员
何济海 原商业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原国内贸易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蒋明君 国际生态安全合作组织总干事
倪维斗 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热能系教授、清华大学原副校长
钱 易 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妇联第八届副主席、清华大学环境工程系教授 卢耀如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地质科学院研究员
何建坤 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低碳经济研究院院长、清
华大学原副校长
徐锭明 国务院参事、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 石定寰 国务院参事、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理事长
牛文元 国务院参事、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组
长、首席科学家 胡振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少阶 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政府原副
省长
陈 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周建中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郭世昌 河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 许乐仁 贵州省政协原副主席
中国低碳协会理事会领导成员名单
理事长
李铁军(兼)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党组成员、国
家发改委原副秘书长、能源局原局长、宏观经济研究院原院长
常务副理事长:
彭近新 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生态司原司长、环保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国
际低碳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副理事长:
贾 峰 环保部宣传教育中心主任
周鹤良 机械工业部重大技术装备司原司长、亚太电动车协会执行委员 周宏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主任、博士
杨富强 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北京办事处能源与气候变化高级顾问 马 中 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
沈一扬 亚洲开发银行高级能源专家
许柏年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内蒙古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副会长 樊维斌 陕西省发改委总工程师
李孝廉 陕西省环保厅副厅长、省环境科学学会理事长 任治忠 云南省环保厅副厅长
附件2
中国低碳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低碳协会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保护会员合法权利,维护本会声誉,确保本会科学和谐、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低碳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理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设理事长(执行主席)、副理事长(轮值主席)、常务理事、理事、会员。
第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条件、会员的权利义务等,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会会员入会由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办公会议批准,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会员服务部负责。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中国低碳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七条 会员是指由本会及本会的分支机构颁发会员证书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每个会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能够代表该单位合法权益,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人员作为会员代表,并指派一名会员工作联络员。
第八条 荣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授予。
第九条 授予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荣誉会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会员代表被选为本会理事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的,该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本会该届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中国低碳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的低碳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等组织或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及本会的分支机构,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或个人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中国低碳协会申请入会登记表》,将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个人资料等材料一同报本会;
(二)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传真和电子信箱的方式向本会提交。 第十三条 本会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料进行初审,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办公会议批准后,于15日内办理会员入会登记注册手续,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并在本会官方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申请入会单位或个人自批准之日起即获得中国低碳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除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培训、交流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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