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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7.4、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7.5、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7.6、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7.6.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7.6.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7.6.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7.6.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7.6.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7.6.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7.7、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7.8、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7.9、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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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11、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7.12、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8、合同的结算
8.1 工程合同结算程序
8.1.1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并报工程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部上报《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的审批,审批合格后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相应位置盖章,并将原件分给相应部门,以便各方存档及进行下步工作;
8.1.2在获得业主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后,承包商编制结算
报告两份,分别提供予咨询顾问及业主合约部,以供审核。(结算书所需包括的资料按照合约约定来确定,如有竣工图,需事先获得监理及工程部签认)
8.1.3咨询公司将第一次审核意见提供予业主合约部,经业主合约部审核
同意后,有咨询顾问与承包商进行结算核对;若核对中承包商有不同意见,则由咨询顾问反馈与合约部,由合约部安排相关部门(工程部、技术部)配合进行结算洽谈;结算意见达成一致之后,由咨询顾问整理一套完整的结算审核意见,交由合约部提供予审计部进行审核,若审计部有不同意见,则进行再次整改洽谈,若无意见,则由审计部出具书面文件,以便进行下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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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合约部整理结算文件,开始结算审批,审批完成后,由档案部将审
批文件内容的结算协议书分发予承包单位,要求其盖章后返还档案部,档案部盖章后将原件提供予施工单位及合约部,及供存档。且财务部向承包单位支付结算金额,结算工作完成。
8.2非工程类合同的结算流程在未明确之前可参考工程类的结算流程进行相应的结算工作。
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1 、总 则
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合同的签订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2.2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2.2.1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2.2.2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2.2.3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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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 支付的相应措施;
2.2.5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2.2.6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2.2.7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2.2.8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
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2.2.9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 2.2.10双方的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
的相关信息。
2.3明确要求发包人在发包劳务作业时不得采用扩大劳务分包方式。即: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也就是禁止扩大劳务分包行为;同时,分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数量、数额、材料价款总额。
2.4价款清晰:一是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计算规则,结合合同记载的工程量和分包内容,应当大致计算出价款总额,不得以“暂估价”方式模糊合同价款综合的概念及范畴;;二是价款内容应当清楚。
2.5采取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2.6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含维修保证金的约定内容。 2.7人工费单独明确计取。 3、合同备案
3.1明确劳务合同备案时间的要求,即: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3.2合同备案的及时与否直接关系到合同履约监管的基础落实问题,也是合同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备案的行为将计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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