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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集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
为规范干部管理行为和职工操作行为,减少“三违”和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三违查处,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现制定丁集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三违”的概念和分类 一、“三违”的概念
“三违”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 “三违”的界定标准
严重“三违”: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导致重伤、死亡、重大非人身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行为,主要依据是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
较严重“三违”:介于严重“三违”与一般“三违”之间,虽不属于20条红线,但“三违”情节较为严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一般“三违”: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造成轻伤事故和一般非人身事故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危害的行为。
第二部分 “三违”的界定
一、 严重“三违”和较严重“三违”界定 略(见丁煤字〔2012〕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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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理的“三违”界定 (一)放炮管理
1、炮掘工作面打底部炮眼不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责任人;炮掘工作面装药时,下部二排眼没按规定装彩带的责任人。
2、套打残炮眼的;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放炮时,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放炮警界区域的责任人。
3、出现落炮不汇报或擅自处理落炮的责任人。
4、炮掘工作面用风镐(或手镐)排底时或挖腿窝时,没有对排底区域底板是否有落炮进行检查,并“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二)打钻、封孔、瓦斯管理
5、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喷孔、顶钻、夹钻、吸钻、瓦斯涌出忽大忽小等),不处理,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责任人。
6、因人为操作不当、造成孔内大量瓦斯异常涌出(喷孔),导致回风流瓦斯超限的责任人;无计划停电或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人。
(三)顶板管理
7、采煤工作面,做防突预测或机电检修等人员进入机道时,事先没有对上、下3米范围内的架头窜矸情况、护帮板是否到位、煤帮有无片帮危险进行安全确认责任人。
8、掘进工作面打眼、装药、临时支护等工序转换前,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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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顶板、迎脸和敲帮问顶情况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9、挖腿窝时,没有事先找迎脸,没有对护帮探梁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10、对责任区域内的找顶不认真,浆皮掉落砸人造成人员受轻伤以上事故的,或找顶造假的责任人。
(四)斜巷打运及运输管理
11、斜巷当班打运第一钩,绞车司机没有事先对绞车的信号、按钮、点铃、绞车生根等,信把工没有对销链、钩头、保险绳、“一坡三档”等安全设备等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责任人。
12、斜巷打运时,信把工没有对销链、钩头、保险绳、斜巷内是否有人,是否有障碍物等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责任人。
13、无极绳打运时,通讯设备有故障,仍然进行打运的责任人;无极绳压绳轮数量不够或失效造成无极绳弹绳伤人,致轻伤以上的事故责任人。
14、修护卧底、扩刷时,警戒区域两端未设置防止车辆误入的阻车措施。
15、斜巷车辆掉道时,未按措施要求进行复轨的责任人;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或马镫连接的;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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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件起吊
16、大件起吊时,未事先对起吊点顶板、起吊生根物、起吊工具、人员站位、警戒设置等进行检查,并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责任人。
17、站在起吊物的正下方、起吊工具的受力或起吊物重心倾向的方向上的责任人;起吊时未设置警戒的责任人;用回头滑子作为起吊工具的责任人;起吊设备上站人的或作业人员将身体或头部探在起吊物下的。
(五)其它
18、煤机滚筒运行时,机道内滚筒前后3米范围内有人逗留或作业的,煤机在上、下端头运行时,无关人员闯入警戒范围内的。
19、耙矸机回头轮设置点与人员平时作业警戒线距离不够(下山超过10度的不少于10米、其它不少于5米),耙矸机运行时,绳道内有人逗留或作业的责任人。
20、综掘机运行时,综掘机前面切割臂旋转、铲板工作范围内有人逗留的或作业的责任人。
21、二十条红线中规定5类电气设备失爆现象以外的失爆责任人。
22、井下打架、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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