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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社会法律价值
作者:吴坪穆 刘琛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4期
摘要:真正理解西方社会这些法律价值,需要充分的把握西方社会的文化,历史,政治形态,经济形式,思维方式等,其中法与社会的关系值得我们去探究。 关键词:法律;社会;东西方法律差异
中图分类号:D9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137-02 作者简介:吴坪穆(1993-),男,汉族,甘肃天水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社会学;刘琛(1993-),男,汉族,山西阳泉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社会学。
“进步社会的运动,至今一直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句话出自1861年梅英的《古代法》,他向我们展示出了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总是伴随着另一种事物的发展,那就是法律。法律推动并修正着社会前进的轨迹,同时社会的前进又迫使法律做出与时代俱进的改革。 西方社会早期法律是以罗马法及日耳曼习惯法两部分组成,前者代表着民法法系而后者则代表普通法系,虽然两大法系无论是立法精神还是侧重角度都颇有差异,二者的结合看起来显得不可思议,但是仔细研究可以发现,两法的立法基础有着相似之处,我总结为基本价值互相冲突时需法律加以的权衡。正如斯密所说“人永远具有得到同类援助的机会,但是,仅仅指望得到他们的仁慈和帮助只能是空想。”无论哪个时期的社会,竞争和冲突都是普遍存在的,人们互相帮扶的景象只有在石器时代才会普遍存在,因此当冲突愈演愈烈时法律就成为了权衡这一因素的有力工具。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三大基本价值应运而生。在显示出法律在社会中价值的同时,三大基本价值也体现了法律规范的局限性,社会不能光靠法律的权衡使冲突趋于缓和,仁、爱等“超法律”的价值也发挥着作用并与法律发生着适度的交叉。 一、西方法律三大基本价值
法律价值的几层含义分别体现在溯及法律的历史与发展历程和人们对于法律的期待,立法的程序与标准中。法律的终极价值是法律所追求的人的终极关怀,即有关人的本性或生命意义的价值。我们所看到的法律价值就是这些终极价值在当时当代的表现。
在面对三大法律基本价值时,各大法学派都做出了符合本学派的解释。注重“秩序”的实证法学派主张主权命令说,代表人物霍布斯在他的著作《利维坦》中说道:“主权者为维护和平而制定法律,法律的权威来自主权者的意愿。”实证主义以当权者的视角来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价值,并且将法律作为当权者维护社会安定的手段来看待,强调主权者的意愿和认可;而在自然法学派看来,“公平”才是在基本价值当中起到主导地位。“人们遵循的具体法则,必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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