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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电厂设备检修的间隔、项目和停用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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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 长期停用的机组(如某些燃油机组)检修间隔不受表1 限制,可根据机组的技术状况,参照附录A 的条件来确定检修时间。
2.1.2.5 新机组或迁装机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大、小修间隔由主管局根据机组具体情况决定。但其主设备第一次大修时间一般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a.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水轮发电机组,正式投产后1 年左右;
b.主变压器,根据试验结果确定,但一般为投产后5 年左右。
2 发电厂设备检修的间隔、项目和停用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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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 在事故抢修中,若已处理了设备和系统的其他缺陷,经鉴定确认能继续安全运行较长时间,允许将其后的计划大、小修日期顺延,但需报主管局批准。
2.1.2.7 经主管局同意,允许部分机组将两次小修合为一次、或一次小修分为两次进行,但小修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年计划小修总停用日数。
2.1.2.8 进口机组一般可按制造厂家规定的检修间隔执行。2.1.2.9 在高水头且多泥沙环境下工作的水电机组,大修间隔允许减至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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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电厂设备检修的间隔、项目和停用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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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主要设备的检修项目
2.2.1 发电厂主要设备的大修项目分标准项目和特殊项目(包括重大特殊项目)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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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 标准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a.进行较全面的(对已掌握规律的老机组可以有重点地进行)检查、清扫、测量和修理;b.消除设备和系统的缺陷;
c.进行定期的监测、试验和鉴定,更换已到期的、需要定期更换的零部件;
d.“四项”监督中一般性检查工作(对运行15 万h 以上的火电机组要注意老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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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电厂设备检修的间隔、项目和停用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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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特殊项目(指标准项目以外的检修项目)中,技术复杂、工作量大、工期长、耗用器材多、费用高或对系统设备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项目称为重大特殊项目。重大特殊项目的检修由电厂提出报告,经主管局批准后列入大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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