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最终稿 - 图文
(5)开展第一阶段普查培训
2010年10~11月,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开展第一阶段国家级综合培训与专业培训工作。
2010年12月,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第一阶段省级培训工作。 (6)普查工作底图制作及河湖名录编制
2010年9~12月,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基本制作完成县级行政区普查工作底图。根据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成果,基本完成河流湖泊套县级行政区的河湖名录编制,为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工作奠定基础。
(7)开发水利普查软件
2010年12月,完成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软件和空间数据采集标注系统软件开发。 2、2011年工作计划(清查登记阶段)
清查登记阶段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开展第一阶段县级培训工作,继续制作普查工作底图和编制河湖名录,继续开发并部署水利普查软件,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工作,建立动态指标台帐,开展普查数据的全面获取、分期分批上报普查数据,开展第二阶段普查培训及宣传动员等。
(1)开展第一阶段县级培训
2011年1月,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第一阶段县级培训工作。 (2)继续制作普查工作底图及编制河湖名录
2011年1~2月,完成普查工作底图制作与下发;完成河湖名录编制与下发。 (3)继续开发并部署水利普查软件
2011年3月完成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和数据处理上报系统软件安装部署。 2011年6月完成水利普查数据管理系统软件开发。 (4)普查对象清查
2011年4~6月,县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对象清查登记,完成县级清查名录审核、录入、抽查、汇总与上报工作。逐级完成清查名录审核、汇总及抽查验收。
(5)建立动态指标台账
2011年1~12月,根据普查实施方案要求,普查对象管理单位建立取水量、用水量等动态指标台账。
(6)开展全面调查,分批分期上报普查数据
2011年4~12月,开展全面调查,获取普查数据。为保证数据质量,避免数据集中录入导致数据处理工作强度过大,对一些没有动态指标的普查对象,如水闸、泵站、堤防、
19
塘坝、窖池、河流、湖泊及河湖治理保护情况、灌区、水土保持治理措施等,先期获取数据,完成普查表填报、审核并录入普查数据。
2011年3~9月完成土壤侵蚀野外调查单元、侵蚀沟道野外调查复核工作,县级完成数据录入、审核并上报。
2011年8~12月完成河湖基本情况普查表填报与审核,完成水闸、泵站、堤防、河湖治理保护情况普查表填报、审核、录入、上报。
2011年12月完成塘坝、窖池工程的普查表填报、审核、录入上报。 (7)开展第二阶段培训
2011年9~10月,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开展第二阶段国家级培训。 2011年10~11月,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第二阶段省级培训。 2011年11~12月,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第二阶段县级培训。 3、2012年1~6月工作计划(填表上报阶段)
填表上报阶段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正式填表、数据录入、处理、上报和审核验收等。 (1)普查表填报与审核
2012年1~3月,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表填报、录入、审核等工作。 (2)普查数据逐级汇总、审核、协调、上报
2012年3~4月,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数据汇总、抽查、协调、上报。 2012年4~5月,地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成果汇总、审核、协调、上报。 2012年5~6月,省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成果汇总、审核、协调、上报。 2012年6月,各流域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成果汇总、审核、协调、上报。 4、2012年7~12月工作计划(成果发布阶段)
成果发布阶段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普查数据汇总协调平衡、普查成果逐级抽查验收、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普查数据管理和空间数据库建设、普查成果验收和宣传发布等。
(1)普查成果抽查验收
2012年7~9月,完成普查数据汇总协调平衡和普查成果逐级抽查验收;开展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
(2)普查成果发布
2012年10~12月,建立全国水利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完成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等;发布各级水利普查公报;召开各级、各专业总结会;召开全国总结表彰大会等。
20
第二章 河湖基本情况普查
一、普查目的
通过对我国给定标准以上河流和湖泊基本情况的普查,编制全国给定标准以上河流和湖泊名录,建立河流和湖泊主要特征基础数据库,全面查清我国河流湖泊数量、分布等基本情况,为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河流湖泊的基本国情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全国河湖基本情况普查的对象和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给定标准以上的河流和湖泊。普查内容包括河流湖泊名称、位置和数量以及河流湖泊的主要特征(流域水系自然特征、水文特征和湖泊形态特征)。
全国河湖基本情况普查的标准和具体内容为:普查流域面积为50km2及以上河流的名称、位置、流域面积和数量,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湖泊的名称、位置、常年水面面积和数量;并普查流域面积为100km2及以上河流的流域水系自然特征、水文特征和常年水面面积在10km2及以上湖泊的形态特征。
有些河流干流的不同河段具有专用名称并为社会广泛使用,本次普查可作为区间流域按照河流普查标准要求开展普查工作,但不作为单独河流统计。如长江干流的金沙江河段,按区间流域处理;又如唐白河(流域),白河河口以上称唐河,以下河段称唐白河,唐河和白河河口以下的唐白河河段可按区间流域处理。
一些不符合普查标准或达不到普查湖泊形态特征标准的特殊湖泊,可按照湖泊普查标准要求开展普查工作。如已经干涸的罗布泊可按照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的标准开展湖泊普查工作;又如水面面积小于10km2的杭州西湖,可按照常年水面面积在10km2及以上的标准开展湖泊普查工作。
区间流域和特殊湖泊由流域、省级普查机构根据应用要求和重要性通过内业和外业调查确定,并得到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三、普查原则和重要约定
(一)普查原则
1、科学性、实用性和前瞻性相兼顾
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是一项基本国情资料,又是与生产应用关系密切的基础资料,因此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应做到全面、系统和科学,同时兼顾实用,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21
如平原水网区,按照流域边界的定义来划分时,流域的面积比较大,不能完全满足生产应用(如防汛、水资源管理)的需求,因此平原水网区除按流域边界的定义来划分外,还要参考河流排洪除涝等河流功能,按河流的重要性和河长确定该流域边界内的河流。
对区间流域,虽然不参加普查标准以上河流总数的统计,但仍要进行相应的河流基本情况普查。
普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普查内容除满足上述目标外,在不增加较大工作量和投资的条件下,尽可能采集对未来管理有价值的基础信息。
2、内业与外业相结合
在河湖基本情况普查中,有些指标进行野外普查比较困难或工作量很大,如河流流域面积和湖泊面积;有些指标无法通过室内作业获得,如入海河口的位置,因此本次普查应采用内业与外业相结合方式进行普查。
室内作业(简称内业)要为野外实地调查作业(简称外业)提供基础信息和尽可能多的技术支撑,但内业不能完成、不能准确确定、存在疑问的内容必须通过外业确定,如河流源头、河口位置,平原水网区和内流区流域边界和主要河流等。
3、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方法
本次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将统一使用1:5万国家基础地理数据、中巴资源卫星影像等资料,采用统一的技术路线和方法,真正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方法和统一手段,为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成果成为基本国情资料提供保障。
4、充分应用现有成果
全国河湖基本情况普查要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如大比例尺地形图资料、近期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资料、其他有关专题普查资料(如水能资源普查成果)、水文地质资料、土地利用资料、土壤及属性资料、地貌和植被资料、水利工程资料、各地方史志等。
对上述已有成果,有的可直接引用,如土壤、土地利用等流域地理特征数据;有的可作为复核和评估普查成果的重要参考资料。
5、充分利用3S技术提高普查效率和质量
3S技术支撑湖泊面积、流域面积和边界、河流湖泊主要特征的普查,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成果质量。如近期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提供最新下垫面信息,为湖泊水面面积的提取和内业成果核对等工作服务;GPS设备为提供野外普查点、线、面对象的高精度经纬度坐标服务,为湖泊水深和容积外业普查提供关键技术服务;GIS为流域边界和数字水系的自动提取提供关键技术平台。
(二)重要约定 1、河流普查对象的界定
河流指陆地表面宣泄水流的通道,是溪、川、江、河等的总称。本次普查主要考虑在
22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