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衡阳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工作通用规程
七、邀请供应商。 采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邀请公告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应于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失败变更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可以邀请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两家供应商,继续参与竞争性谈判。
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设定;其特定资格条件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
八、交纳保证金。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应按不超过项目预算2%交纳保证金。
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于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十、组织谈判。谈判小组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价格或最终方案结果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应要求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于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最后报价,谈判小组应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交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十一、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于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最后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二、成交结果公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于《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和竞争性谈判文件,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三、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于《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
十四、合同履约验收。采购人应于采购项目完成后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合同履约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结论。
十五、档案归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妥善保管采购文件,期限为十五年,并报送财政监督部门一份。
第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工作规程
通用规程参照竞争性谈判工作通用规程执行。其中:
一、采购人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情式之一: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二、属于(一)项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相关情况,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采购小组可以与供应商多轮协商报价,确定成交价格。
第八条 询价采购工作规程
通用规程参照竞争性谈判工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程各条款文本统一按《细则》制发的样板格式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文发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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