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濮政2011[65]号)
第五章 奖励认定及兑现
第十八条 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后,外来投资者持企业登记注册、立项批复文件、可研报告、土地出让合同等证明材料,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报市县(区)政府批准,即可兑付用地支持奖励资金的50%;项目建成投产后,外来投资者持固定资产、资金到位等证明材料,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实地查看、审核确认后,报市县(区)政府批准,再兑现剩余部分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引荐者在引荐外来投资初始,应到市县(区)招商部门领取填写《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外来投资项目建成投产3个月内,引荐者持工商营业执照、固定资产清单、资金到账银行凭证、受奖者身份证明、投资方和受益方出具的引荐证明等材料,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实地查看、审核确认后,提出奖励初步意见,报市县(区)政府批准,由项目受益财政予以兑付。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引荐者协商分配。
第二十条 对无偿捐赠款项到账、设备到位、技术投入使用,即可按标准兑付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市政府政策性投资项目,以及引进资金属我市企事业单位银行贷款的不适用本办法。属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的以及招投标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者和外来投资者,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投资额均指人民币。以外币投入的,按资金到位之日汇率折算。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濮政?2009?35号)和《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濮政?2009?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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