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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经典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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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5 0:47:27

分应属无效。且黄在认识张后,长期与张非法同居,其再次请求送达同一文书,我方亦以同样理由予以拒绝。

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而且,蒋一直忠于夫妻感情,直到丈夫病危仍悉心照顾,黄的行为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故该院依法作出驳回张诉讼请求获得遗赠财产6万元的决定。

1、1984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婚姻纠纷案

1984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

你部1984年10月31日(84)领发70号文收悉。 关于在国内结婚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王钰与杨洁敏因婚姻纠纷,由于阿根廷婚姻法不允许离婚,即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请求你部承认并协助执行问题,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认为,我驻外使领馆办理中国公民之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王钰与杨洁敏的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他们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只能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他们要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海南省木材公司和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订了购

买坤甸木的合同,规定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达斌公司利用泰坦船务公司签发的提单及其他单证到新加坡结汇银行结汇。该银行要求信用证的开证行中国银行海口分行支付货款183万元。海口分行审查认为,全部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通知海南省木材公司付款赎单。海南省木材公司通过调查了解到,卖方其实并没有把货物装船,所提供的提单及其他单证全系伪造,因此拒绝付款,同时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并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法院援用《民法通则》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排除了有关跟单信用证的国际惯例的适用,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冻结了信用证项下货款。

1991年10月,美国驻华使馆两次向我国外交部递送照会,分别请求中方代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土畜产进出口公司送达Miller v. Pyrodyne, etaly一案传票。在该案中,原告诉称,由被告制造和

销售的烟花于1988年7月4日炸瞎了原告的眼睛,故向美国华盛顿州高等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除三家美国公司、一家香港公司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土畜产进出口公司也被列为被告。对此,我国有关部门认为,我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享有主权豁免,不受任何外国法院的管辖,上述司法文书将我国列为被告,不符合国际法关于国家主权豁免的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故由我国外交部复照美国驻华使馆,申明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并将美国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退回。 同时,还向美方说明,中国有关进出口公司是根据中法律成立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美国法院司法文书不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则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有关司法文书转交主管部门进行送达。后来,美方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的程序,向我方

1988年中国拒绝美国的取证请求案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破产法院受理了一起破产诉讼,诉讼双方均为外国公司。该案被告为获取有关证据,于1987年自行到我国境内向我国的公司和公民进行了取证活动,并由美国领事官员在场目证。为此,我国外交部向美国驻华使馆进行了交涉。后来,原告律师又来华,要求直接取证,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未予同意。该律师遂委托中国律师协助取证,并由北京市公证处对证词上的签名予以公证。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拒绝予以认证,理由是这种取证违反了中国的有关法律。这一未经认证的证词交给美国法院后,由于证明的手续不完备,美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要求我国有关法院进行协助,即由我国法院向原作证人宣读由美国律师通过中国律师取得的证词,由原作证人予以确认。我国认为,由于原证词是通过与我国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取得的,不能再加以确认。如果美国法院需要获取有关证词,应另行提出取证请求,由我国法院重新取证,故将美国法院的请求退回。

有人认为,美国法院的这一请求未违反我国的主权、完全和公共秩序,其要求确认证词的方式可视为一种特殊程序,因此是可以接受的。也有人认为,美国法院的这一请求,实际上是美国律师事前在华直接取证行为的延续,不应予以纵容,拒绝这一取证请求是完全正当的。事实上,在取证领域运用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作为拒绝协助的理由要比送达领域广泛得多,当外国法院请求调查的文件涉及被请求国的国家机密时,该国往往以主权、安全为由拒绝协助;此外,取证领域还比较强调\公共秩序\的意义。例如,在我国与法国的司法协助条约中,拒绝送达的理由不包括公共秩序,但拒绝取证的理由包括这一内容

沃拉是美国俄克拉荷马州一个活动房屋生产商的雇员,被雇主派到土耳其修理活动房屋,在土耳其,

沃拉以活动房屋生产商雇员的身份为泰德沃特石油公司修理活动房屋,该公司接沃拉上班的飞机着陆时撞在地上,使沃拉身受重伤。根据俄克拉荷马州工人赔偿法,沃拉可以得到雇主支付的赔偿和医疗费,但他要求工人赔偿委员会停止执行该项赔偿,随即在俄克拉荷马州法院对泰德沃特石油公司起诉。

沃拉主张其受伤是由飞机着陆的场地缺乏安全设施以及飞行员驾驶疏忽所致,特别指明应依侵权行为地法即土耳其法律处理赔偿问题。根据土耳其法律。泰德沃特石油公司的飞行员在飞行中负有一般谨慎的义务,该公司也有责任配备合理的安全设施供飞机着陆。沃拉指出,土耳其法律承认\事实本身就是(过失的)证明\原则,本案应适用这一原则 泰德沃特石油公司主张它没有过失,认为土耳其法律也没有承认“事实本身就是(过失)的证明”原则,还提出,由于沃拉与俄克拉荷马州的活动房屋生产商存在雇佣关系,因而其权利主张只能以土耳其工人赔偿法或以俄克拉荷马州工人赔偿法为根据,不论适用其中哪一个法,泰德沃特石油公司都没有责任。

沃拉在初审法院未能提供或证明应该适用的土耳其法律,法院于是根据案情假定土耳其的侵权赔偿法像俄克拉荷马州的一样,允许因他人过失遭受伤害者诉请赔偿,判决泰德沃特公司因过失伤人作出赔偿。泰德沃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在不能证明土耳其法律的情况下,应该适用俄克拉荷马州的包括其工人赔偿法在内的法律。

上诉法院认为:在不能证明外国法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驳回诉讼请求,也可以对外国法作出假定以适用与其性质相同的法院地法;不能设想土耳其法律与俄克拉荷马州法律相同或相似,但可以假定土耳其是一个施行民法制度的文明国家,它像俄克拉荷马州一样承认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即一人负有必要的谨慎义务以免伤害他人,如有违反,则法院要保护受害人的求偿权。结果,上诉

法院维持原判结论,但改变了原判理由。 1.在新加坡欧力士船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光船租赁权益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所涉及的船舶

租赁合同和权益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均约定适用英国法,原告在诉讼中主张适用英国法,而被告主张适用中国法律,审理该案的合议庭便通知原告提供与案件纠纷有关的英国法。

2.在美国一公司诉英国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双

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依美国法处理,一审法院便主动通过中国司法部委托美国某律师行的一名律师就争议焦点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采纳了该法律意见作出判决。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可以通过包括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五种途径查明外国法,一审法院委托美国律师就所应适用的美国法律作出解释,经审查后依据该法律作出判决并无不妥,遂维持原判。

在荷兰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诉苏州工业园区壳牌燃气优先公司一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是自行委托法律专家就应当适用的外国法提供法律意见。

3. 即便是法院决定自行查明外国法,某些情况下也是敷衍塞责、态度消极,轻易就宣布“通过各种途径之后,无法查明外国法,因而适用中国法律”。例如,南京华夏海运公司诉塞浦路斯澳非尔提斯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案即是如此。

该案原告鲍富莱蒙王子的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富莱蒙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欲离婚与一

罗马尼亚人结婚,但当时法国的法律不准离婚(1884年以前),她便只身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即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哥(Bibesco)王子结婚。鲍富莱蒙遂申请法院宣告其妻加入德国国籍及离婚、再婚均属无效。法国最高法院认为,依照法国法,离婚虽然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鲍富莱蒙妃子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

请问:你认为如何判断行为人的目的才比较合理?你对法国法院的判决有何评论?

托拉是一个住所在希腊的希腊籍女子,在英格兰和一个英格兰英语教师伊安登记结婚。 托拉死亡后在英格兰遗留下一笔动产,伊安以“配偶”身份向英格兰法院起诉,对托拉死亡后遗留下的动产主张继承权。

【案例分析】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李于1938年在家

乡台山与范结婚。1943年李前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李与周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李在美国洛杉矶去世。李在广州有四层楼房。1986年5月,范得知李去世,遂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并领取了房产证。周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李的上述房产。法院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与周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驳回了原告周的继承请求。

【问题】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吗?为什么?

若依中国法应如何审理? 1,狭义反致(renvoi,remission)

【案例1】一在日本有住所的中国公民,未留遗嘱

而死亡,在中国遗留有动产,为此动产的继承,其亲属在日本国法院起诉。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本应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即中国法,但中国的冲突规则却规定动产继承适用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日本法。这时日本法院如采用了中国的这一冲突法的指引而适用了自己的继承法判决了案件。

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就构成了反致。许多国家只接受这种反致

2,转致(transmission) 特鲁福特案

【案例2】一中国公民,在德国有住所,未留遗嘱

死亡,在英国遗留有动产,其亲属为此项动产的继承而在英国法院起诉。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动产的继承应适用死者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但依德国冲突规范,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即中国法,如果英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中国继承法判案。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的情况。

若干国家除接受前述反致外,亦接受这种转致 3,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案例3】一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在

日本留有不动产,其亲属就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依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死者的本国法即秘鲁法,但秘鲁冲突规范规定适用死者最后的住所

地法即中国法,而中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结果日本法院最后适用了日本的继承法。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汉,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

一般认为,促进反致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得到广泛讨论并在立法中开始采用的是法国的福果案(Forgo?s case)。

【案例分析】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

产,其亲属因该项不动产的继承发生争议,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提示】法国冲突法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而德国冲突法规定,“继承(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并且两国都承认反致。 【案例分析】一法国公民死于德国并在德国留有不动

产,该法国公民的亲属在法国起诉,是否会发生反致的问题。

1.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中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2000年单选题]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2.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2002年单选题]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3.甲国公民A(男)与乙国公民B(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的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律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1999年单选题]

A.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4.甲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其本国

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但根据乙国法的冲突规范,此案应适用丙国法。如果甲国法院按丙国实体法处理了此案,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称为:[1994年单选题]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外国法的适用

5.一个住所在日本的美国人,未留遗嘱死亡,遗有动产在纽约,为此动产的继承而在日本诉讼,依日本法律规定,继承本应适用继承人的本国法(纽约州的法律),而纽约州的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于是,日本法院依照日本关于动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这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1992年单选题]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法律规避 6.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中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时,应适用该外国的: [1994年单选题]

A.冲突法 B.实体法

C.程序法 D.冲突法与实体法

7.甲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但根据乙法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而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向甲国法,于是甲国法院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了案件,这个适用法律的过程称为:

[1995年单选题]

A.法律选择 B.反致

C.转致 D.间接反致

中技公司诉瑞士资源公司案

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为中技公司)于1984年12月和美国旭日公司订立了购买钢材9000吨的购销合同,后经各方同意,合同主体之一由美国旭日公司变更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中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出信用证以后,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于合同规定的最后期限前一天取得了装运提单。但中技公司一直没有收到货物。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先是以种种借口推诿、拖延,后干脆否认自己的合同义务。中技公司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查明,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根本无力履行合同,包括提单在内的各种单证全属伪造,一审判决瑞士工业资源公司败诉。该公司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声称双方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的行为系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之间所存在的争议不是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的纠纷。中技公司提起侵权之诉,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侵权行为地在上海,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终二审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思考:1、本案原告关于侵权事件的识别是否恰当? 2、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关于识别问题的表述是否合适?

3、我国法院在识别问题上应持何立场和态度

科恩夫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1918年,他们在

德国用德文立了一个共同遗嘱,指定互为继承人,并宣布他们二人都死后,他们的财产平分给他们的子女(一子两女)。科恩先死,1940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海默夫人(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在伦敦的一次空袭中被同一枚炸弹炸死。科恩夫人留下一笔动产在英国。她和奥本海默夫人谁先死的问题与她的遗产继承有关。对于谁先死的问题,只能根据法律推定。

英国1925年财产法Art148条规定:应推定年长者先死,这样对女儿的继承有利;

依德国民法典Art20条进行推定,应作同时死亡,便变成了无人继承财产,对英国国家有利。(还是应由其他子女继承)

如果把这个推定问题视为程序法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即英国法;如果把这个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就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该案的准据法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

英国法院认为,这个推定是对案件的结果作出结论的推定,是实体法问题,应适用德国法。结果作为无人继承财产来处理。

请问:如果中国法院处理这个案件,该如何处理?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19岁法国人,未取得父母同意,

去英国与一位英国妇女结婚。后来,丈夫以未取得父母同意为由认为他没有结婚能力并经法国法院判决婚姻无效。此后,妻子又在英国与一英国有住所的英国人结婚。在本案中,原告(英国男子)以他与该妇女结婚时,该妇女尚有合法婚姻存在而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解决本案的前提是要确定该妇女前一婚姻的有效性;而这又取决于对该法国男子未满25岁又未获得其父母同意就结婚这一事实作出定性。若按英国法识别,这种同意为婚姻的形式要件,而婚姻的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即英国法。英国法对未满25岁子女结婚并无\需要父母同意\的限制,该妇女的前婚姻有效,可以满足原告的要求。若依法国法识别,这种同意为婚姻能力问题,而婚姻能力依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即法国法,就要承认法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故应驳回原告的请求。

你认为该案应如何识别?

【案例】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妇女与一个住所在英国的英国男子非法同居,生下一个没有生命力

的婴儿并很快死去,但他的父亲却死于他死之前,并在死前留下一个遗嘱把他的财产遗赠这个即将出生的婴儿。如果依《法国民法典》第906条第3款,可以否定这个婴儿取得这笔财产的权利,但是如果依英国法,由于英国法无此种限制,他则可以取得这笔财产。

问:依中国法呢?

田某父母早亡,于1991年外出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

踪,从此杳无音信。1996年其妻钟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法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满,法院经审理判决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

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病,1998年钟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1999年钟某将田某遗下的房屋三间赠与抚养田某长大的田某兄嫂,并于同年与同乡的王某结婚。2000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问:

(1)本案田某死亡宣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田某与钟某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3)田某与田燕的父女关系是否还存在? (4)田某的房屋可否请求返还?

22岁的墨西哥人李查蒂,在法国巴黎的一家商店购买

了价值8万法郎的宝石并已提货。可是当商店向他索取货款时,其拒绝履行合同,理由是墨西哥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为23岁,他未达到成年年龄,并且未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因此,他所缔结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国人皮埃尔在20岁时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

份原料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皮埃尔没有履行合同。中国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皮埃尔承担违约责任。皮埃尔答辩称,法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为21岁,签订合同时他19岁,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

皮埃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1.英国人乔治生于1977年,1995年来中国,在北京××学院就读。读书期间与本校中国籍女学生王芳相

识并产生恋情。199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找到工作,二人决定结婚,到区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理了乔治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证件,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登记请问:

1.我国法律对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按英国法,乔治已达到最低法定婚龄。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以其年龄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婚姻登记,是否正确?

2.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莉,

女性,现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幼相处,两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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