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11、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
已签订预售合同并备案且不属于《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3、经房改部门批准被纳入房改范围的;4、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对转让方式、范围和比例的限制
根据《办法》的精神,工业楼宇一般情况下可以整体转让。但
如需要分割转让,则需要用地批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明确规定,或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九项情形。根据其中第(四)、(五)、(六)项的规定[2],在用地批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开发商如无后续操作,在一般情况下能够对外分割转让的,不超过总面积的50%(其中已包括办公、宿舍等配套措施)。
(四)对转让价格及收益进行限制
为防止对工业用地、用房的炒作而推高房价,《办法》明确规
定:“工业楼宇在转让的,转让方应将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上缴政府,
纳入政府设立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管理”。总体而言,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上缴方式可概括如下图:(请横屏查看)
二、怎样盘活工业地产类资产
(一)土地经济指标设定
根据《深标》的规定,普通工业用地(M1)和新兴产业用地(M0)
中最多有30%的建筑面积可用作商业、宿舍及其他配套设施。如何让这30%的物业获得最大的利润,有赖于投资者事前做好全盘的规划。对此,投资者应当对项目用地的规划情况、市场需求、周边项目情况等因素进行充分调研,在此基础上聘请合资格的专业咨询机构设计规划(或规划调整)方案。
由于M0的容积率上限较大,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大都青睐
“工改M0”项目。然而,随着《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的出台,政府有意收紧“工改M0”项目。根据笔者所了解到的信息,目前“工改M0”类项目的审批,需要提交到市一级主管部门审查,其时间成本和不确定性均较以前大大提高。
(二)适当确定自持和销售的部分
根据前文的分析,如没有后续操作(如补地价等),根据现有
的政策,工业用地项目可实现销售的物业体量比例不高于总建筑面积的50%——这个比例是确定的,但具体哪一部分物业可销售则由投资者决定。
通常情况下,工业用地项目的产业/研发用房占比为70%,配
套用房占比30%,可售物业占比50%。可售物业包括产业/研发用房及配套用房。为此,投资者需要根据不同的项目背景,以及对项目开发预期的不同,确定可售物业中产业研发用房和配套用房的占比,以及可售物业的具体位置。
(三)将厂房改为其他物业类型
根据深圳现行政策的规定,工改项目的产业研发用房占比都在
70%以上,且大部分不能分割转让。这一大部分工业厂房的消化给后续的项目运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为此,很多项目将产业研发用房改为写字楼、公寓或会所等更
具价值的物业类型以规避产业研发用房体量过大的问题。在实际操作
中,这种做法早已屡见不鲜。但由于政策的收紧,投资者近期需要密切合规性风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部分地区加大清理厂房改公寓、酒店的力度。比如宝安区
政府不久前出台了《坚决整治厂房改公寓等违法行为分类工作细则》,同时请拆了不少“厂房改公寓”项目。相关政策是否会得到深圳其他区域的响应,有待进一步观察。
二是物业经营前置审批的收紧。根据笔者了解,深圳部分地区
的消防主管部门收紧了写字楼、酒店的消防审批,尤其是厂房改造项目的消防审批。这势必会对相同项目及其投资者产生消极影响。
(四)完善物业流转方式
对于不少于50%的不可分割转让的产权部分,除了变更物业类
型以提高其价值与吸引力以外,更重要的是实现物业的流转。对此,相关经营者想出来“长期租赁”、“会籍绑定”、“股权绑定”等方式。
“长期租赁”是最常见的流转方式。经营者成立物业管理公司
与客户签订长期租赁协议,将约定物业租给客户长期使用,以此实现物业的流转。但租赁合同的年限受限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限制,且投资者的资金无法一次性回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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