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11、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
【项目运作中的注意事项】
针对“补偿安置主体纠纷”,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采取的是“先行政后司法”的态度。这固然是基于房屋确权、拆迁工作的专业性,以及深圳地区出现的各种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所考虑。然而,这样的解决路径不免地会拉长纠纷解决时间。从项目运作的角度,这会拖慢项目审核进度,增加项目运作的不确定性。
(一)拖慢项目审核进度
在城市更新意愿征集和计划申报阶段,项目方需“理清项目用地上的经济关系,包括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此时,开发商为降低后续操作的难度,一般会先跟待拆物业的实际所有人对接,并签订相关协议。而在实施主体确认及产权注销阶段,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一般都会以证载权利人为准。如因继承、转让、诉讼等导致证载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需作特殊处理并提交证据证明。对于“无证”物业,则要求项目方联系集体经济组织对现有权利人进行调查、征集,最终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相关证明。
在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和实施主体确认阶段,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最后都会对权利主体对外公告,如有人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将停止对争议项目的审核,直至争议解决或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如此一来,旧改项目的审核进程将会因此而拖延,甚至搁置,从而增加项目运作的时间、资金成本。
(二)增加项目运作的不确定性
为督促旧改项目的推进,《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明确规定:“自城市更新计划公告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以及“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2年内,项目首期未确认实施主体的”,各区政府可将之调出计划。
据此,旧改项目争议的解决需要时间,但项目推进不会等人,如因旧改项目权利主体纠纷导致项目拖延,该项目可能会面临被调出计划的不利后果。
【总体应对建议】
诉讼耗时漫长,不确定因素众多,要减少乃至避免权利主体争议对项目推进的消极影响,项目方应当事先对项目用地的权属情况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在此基础上做好进度计划和纠纷解决的预案,避免在“万事俱备”之时,因第三方临时提出的异议拖慢项目进度;在参与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项目方有必要尽可能利用各方力量,协调各方
利益,在特殊时期使用特别手段(调整公示内容敏感信息或受众范围),减少影响项目推进的争端。
——交易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
来源:西政投资/作者: 杨煌铭
一、股权收购的税筹方案
深圳的市面上存在大量以“圈地”为主业的公司,这些前期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般都是前期与业主方签订了拆补协议、通过了专项规划的审批后直接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有的甚至会坚持到取得实施主体资格后再转让项目。这些前期公司因大部分费用均无法入账,因此账面净资产很低(历史成本很少),加上这些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都不太高,因此因股权转让产生的溢价非常之高。为便于读者对交易方案和税筹有直观的认识,假设一个即将取得实施主体资格的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账面的成本、费用共计为2000万元,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为30500万元,以下就交易方式与税筹设计提供几种常规的操作建议。
(一)以股权转让所得的税筹为核心的交易方案设计
众所周知,深圳的一级市场一直都是卖方市场,卖方市场的
主导思维就是税后实收。
以上述案例为例,假设股权架构为自然人100%持有股东公
司,股东公司又100%持股项目公司,按正常转让项目公司股权进行操作时,原股东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30500-500=30000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000*25%=7500万元,自然人从股东公司取得分红另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0-7500)*20%=4500万元,共计需缴纳的税费为12000万元,也即个人股东的税后实收为
30000-12000=18000万元,总税率为40%。按正常的交易习惯去推演,如开发商/收购方需保证投资测算能得到保障,则可支付的交易对价最多为30000万元;但对于转让方的自然人而言,其最终要取得的是税后实收的30000万元,也即要取得这个税后实收金额的话必要将转让价格提高至49833万元,而这对于收购方来说显然是无法成交的金额。
根据我们的经验,以上情况可以用公募基金税筹方案化解转
让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转让方(股东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款后购买大比例分红的公募基金,然后在短期内赎回,利用国家税收法规对基金分红免税政策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标。还是以上述为例,原股东公司筹划前税前利润为30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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