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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全律师事务所 ( )福义所 字第 号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
(分期、风险收费版)
(下称“甲方”)因 一案(事),委托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下称“乙方”)代理,双方订立了《委托代理合同》【( )福义所 字第 号】,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本案情况,订立如下律师服务收费条款供执行。
一、双方选定下列第 项方式支付律师服务费。 (一)分期支付律师费:
甲方分 期支付律师代理费,此费用由乙方包干收取,日后不结算。 1、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第一期律师代理费 元(小写¥ ); 2、于 年 月 日支付第二期律师代理费 元(小写¥ );
; 。 (二)固定收费加风险律师收费:
1、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第一期律师代理费 元(小写¥ ),此费用由乙方包干收取,日后不结算;
2、 二、律师办案过程中,所必须的办案杂费,包括在泉州市范围办案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在乙方(律师事务所)处的复印和材料费,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律师所)。
三、律师办案过程中,所发生政府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费、在乙方(律师事务所)之外的复印费、鉴定费、翻译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律师应提供合法支付票据。
四、如承办律师超出泉州市范围异地办案的,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甲方应向律师预支,办结后由律师与甲方自行结算。
义全律师事务所 ( )福义所 字第 号
五、乙方承办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甲方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应当直接交付乙方(律师所)。甲方如委托承办律师代交费用的,应及时向承办律师索取乙方出具的收费票据。
六、乙方因合理原因终止代理关系,有权收取已完成工作的相应费用;非因乙方过错,或甲方提前终止代理关系,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七、本合同是双方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之附件,同具法律效力。
八、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时间支付律师费的,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停止相关的代理工作,由此引起的损失、后果由甲方自负;同时,甲方须按照应付而未支付律师费的2倍承担违约责任;2倍违约金不足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则甲方还应负赔偿损失责任。
乙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甲方应付的律师费,办案所须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政府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费、复印和材料费、鉴定费、翻译费等等。
九、本合同适用于民事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 十、因本合同引发争议的,由泉州仲裁委员会管辖处理。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限自订立之日起至本案本审(或本阶段)委托的法律事务办理终结(如判决、裁定、裁决、调解、案外和解、撤销诉讼、委托事务办结等)止。
十二、其他约定: 。 (本条仅限于对本合同第二、三、四条律师办案杂费及其他办案费用如何承担的约定) 十三、重要提示:
1、本合同划线部份可以手工填写,如无内容则填“无”或用斜线划掉,不能空白; 2、手填文字的效力与印刷文字的效力相同; 3、本《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有正、背二页。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 方: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主任:李琴声
联系人: 地址:泉州丰泽商城综合大楼8层 联系电话: 开户行:泉州建行丰泽支行 地址: 帐 号:35001656007052504611
日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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