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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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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6 15:00:55

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研究背景

在著作权法定的限制性体系中,比较关键的三个内容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强制许可制度以及法定许可制度。在这三种制度中,法定许可制度是最终要的一种制度,是在法律的规定中,由使用人进行准许,不必要通过相关人事的同意进行一些特定作品的发表,可以一定要向著作权人进行酬金的支付,同时在尊重著作人的基础上进行发表,标注作品著作的作者和其他内容。国际上的一些法律条约对于著作权的使用权都有相应的规定,同时,这种约束性的条约已经逐渐的被大多数人所接受,是由于著作的权限所规定的。同时确保它们受到法律的制约,保证好的作品可以通过大众来进行传播。2012年的时候我国版权局出版了一项条例,即《著作权法》的草案修订案,在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在实际情况中没有使得著作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保护,事实证明该条例缺乏应有的法律效果。然而在版权局进行著作法律制定的时候,所基于的政策使我国目前的国家政策,这是符合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的,那么造成法律不合适的援救就是由于酬金体系和救济体系的不完善。

2.研究意义

著作权法律的约束机制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一方面对于广大的有效作品的传播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确保这些作品的传播和发展是符合社会基础的,同时又要保证著作人的切身权利,这对于我国的著作权法定制度是有效和科学的。另一方面,有利于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体系,加快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进程,维护社会稳定。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欧洲著作权观念最早产生在古希腊和古罗马,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成熟于西方,迄今已有近三百年的历史,著作权作为新的财产权形态,经历了从不被传统承认,到逐渐认可,以致不断健全、完善。著作权法是对著作权做出规定的法律,是调整作品创作、传播、使用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确认、保障智力创造者合法权益和保证精神生产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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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权法一方面保护作者的权利,鼓励其创作,并使这种创作通过传播得到最广泛的利用;另一方面,也维护广大公众的权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使二者之间达到适当的平衡,使全社会都能从这种创作中受益。著作权法的基本内容有: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客体、著作权内容、著作权保护、著作权限制、著作权的继承、转让与许可使用、侵权行为和罚则等。

英国是最早制定著作权法的国家,17世纪末,英国学者们提出了对作者权利的版权保护。哲学家洛克指出:作者在其作品上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与其他劳动成品的创作人是一样的,因此作品应与其他劳幼成品一样取得应有的报酬。其1709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标志着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形成,一方面首次在立法上承认了作者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使习惯意义上的“版权”转化为立法的承认。英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是1988年颁布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中的第一编“著作权法”。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最早制定著作权法的国家,1791年颁布了《表演权法》,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法国现行著作权法是1992年7月1日通过的《知识产权法典》中“文学、艺术产权”部分,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德国于1837年颁布的《保护科学和艺术作品的所有人反对复制或仿制法》标志着德国现代著作权法的开端,其最新的版本为2003年颁布的《关于调整信息社会著作权的法律》。美国著作权法受《安娜女王法》的影响颇深。美国第一部联邦著作权法于1790年制定,在之后的200多年中,美国著作权法经过了多次修订。现行著作权法是1 976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在国外有许多著作对著作权法都有详尽的论述,如德国的M.雷炳德的《著作权法》,美国的阿瑟.R.米勤以及迈克.H.戴维斯所斯著的《知识产权法》。而吴汉东在《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对西方世界的著作权制度进行了研究与探讨。

2.国内研究现状

在中国,早在南宋的时候就有了“已申上司,不许复版”的牌记,这也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现的最早的“版权声明”。不过那个时候主要保护的是印刷出版者的利益,并未涉及到作者。到后来,据《方舆胜览》和《丛桂毛诗集解》的一记载,这种保护的主体范围才扩大到了作者。实际上,中国古代一直没有建立起通行全国的版权保护制度,没有“版权”的概念,也没有“著作权”的概念,“版权”和“著作权”这两个术语同许多法律术语一样是从日本传过来的。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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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年,清政府与美国签订《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在中文中首次使用了“版权”一词。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著作权为保护中心的法律,也是从那时起,中国政府的正式法律都将“版权”称为“著作权”,一直沿袭至今。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著作权法》,1928年后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90年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我国政府于1992年决定同时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2002年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而在国内郑成思的《知识产权法》、《版权法》以及李明德的《著作权法》、韦之的《著作权法原理》、张革新的《现代著作权法》、汤宗舜的《著作权法原理》等在著作中对我国1990版及2001新版的《著作权法》进行了比较和论述。

法定许可是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有偿地使用其作品。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只享有报酬权,不享有禁止权。法定许可是现代著作权立法普遍采取的制度。其目的是鼓励和促进作品的使用与传播,维护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协调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其实质在于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由一种绝对权降格为一种获得合理使用费的权利。

就各国的著作权法看,法定许可是较为普遍的一项制度,只是在使用作品的范围上有所区别,并且对著作权人特别声明不许使用的,也排除在法定许可的范围之外。美国1976年的《著作权法》引入了法定许可概念,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这反映了美著作权法为拓宽作品使用途径的努力,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周到保护。现在我国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包括:已刊登作品的转载;己合法录制的录音制品的转录;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已发表作品和已出版录音制品的播放以及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对各类作品的使用。

秦坷在论文《法定许可制度在数字图书馆的适用性分析》、崔波在《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中,对于我国2001版的《著作权法》进行了分析、解读。本文拟在对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进行讨论,探讨其不足。并针对网络出版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赋予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制度新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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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内容

本篇文章最初从著作权法律规定的约束体制开始进行解析,包括一些理论的基础,还有许可体制的内容和联系,同时对于法定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区分和研究,得出法定体系的运行基础。然后,目前我国著作权的法律规定体系存在一些弊端,对其进行解析。最后,根据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和实际发展,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进行更加完善的研究和提议。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研究现状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从一开始就引发了学者们的热烈讨论,我国较早的关于法定许可研究是论文有吕淑琴、陈毓江的《版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文章中有讲到这点:著作人切身权益没有收到侵害时著作权法兴许可存在的基础,同时能够有效的传播著作人的作品。

在著作权法的修订案颁布前一段时间,知识产权局就已经排相关人士去对草案写意见稿,涉及3个研究组织和机构。在2011年年底的时候,三份意见稿已经上交,同时,一些建议在稿中体现出来。

对于著作人除经济权利的划分之外,也有一些其他的定义被制定。著作权法的修订案草案中有写到:关于当今的著作权法典含义和规范,其中有对著作权人的除经济权利之外的一些内容进行规定,改为“人身权”。然而,世界有关的法律和条例中,这些权利应当从民法理论和其他权利入手,进行著作权制度的进行,因此,这种含义的概念也更为准确和科学。有专家指出这些相应的内容,然而当时没有对其进行追加。但是在今后的制定条例中也有很大几率被采纳。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概述

在著作权法的限定法律体系中,法定许可是其中的一项内容,目前国际上对著作权的规定,都是著作人本身所享有的权利,和一些其他约束条约。本章内容将对著作权法定的含义以及特征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含义和特征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含义主要是在法律的基础上,保证一切作品的使用都需要具备著作权人的统一,并且按照规定向其提供酬金,同时保证要尊重原著作人的态度。目前社会对于这种法定许可的制度是一致同意的。“认为法定许可可以使人们按照规定来对待著作权人的作品,保证著作权人的切身权益,同时有一定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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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研究背景 在著作权法定的限制性体系中,比较关键的三个内容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强制许可制度以及法定许可制度。在这三种制度中,法定许可制度是最终要的一种制度,是在法律的规定中,由使用人进行准许,不必要通过相关人事的同意进行一些特定作品的发表,可以一定要向著作权人进行酬金的支付,同时在尊重著作人的基础上进行发表,标注作品著作的作者和其他内容。国际上的一些法律条约对于著作权的使用权都有相应的规定,同时,这种约束性的条约已经逐渐的被大多数人所接受,是由于著作的权限所规定的。同时确保它们受到法律的制约,保证好的作品可以通过大众来进行传播。2012年的时候我国版权局出版了一项条例,即《著作权法》的草案修订案,在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在实际情况中没有使得著作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保护,事实证明该条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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