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2河南政法干警民法真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A 本题考查的是监护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同时,《民通意见》第14条规:“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故选A。
2. B 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故选B。
3. B 本题考查的是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要式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买卖、承揽、保管等行为,法律上并未规定特定的形式,婚姻行为的成立则必须经过登记这一特定的法律形式方可成立。故选B。
4. C 本题考查的是无权代理及合同的效力。本题中江某的行为并不成立表见代理,不能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包括:(1)代理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2)代理人有使他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3)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4)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本案例中乙公司明知江某无代理权而与之签订合同,所以不成立表见代理,江某的行为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此代理是否生效取决于甲公司是否追认,所以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故选C。
5. D 本题考查的是诉讼时效。根据《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故选D。
6. C 本题考查的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依照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特点,物可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本题中,大米、茶叶以及花生油不会因为其分割而损害价值,而水牛则不。故选C。
7. A 本题考查的是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只能适用于动产,而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皆为不动产物权。故选A。
8. A 本题考查的是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故选A。
9. D 本题考查的是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故选D。
10. A 本题考查的是质权。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故A当选。同时,该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B、D不当选。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C不当选。故选A。
11. C 本题考查占有。刘某将同事的手机当成自己的手机带回家,属于无本权的占有。同时,刘某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因此刘某属于善意的占有。故选C。
12. D 本题考查的是混同。混同是债的消灭原因,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题中甲公司并入乙公司后,债权和债务即归于同一人。故选D。
13. B 本题考查的是合同关系的产生。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人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本题中A选项中甲拾得乙的乙块手表属于物权取得方式中的拾得遗失物,双方之间无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C项中甲踢球打碎乙家玻璃石侵权责任之一,也无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D项中甲鱼塘中的鱼跳入丁乙家的鱼塘,属于一种不当得利,是一种事实行为,双方也无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 B项,甲捐赠给乙图书100本书,双方之间达成了赠与的合意,因此成立合同关系。故选B。
14. A 本题考查的是不当得利。在刑事案件事实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时,一些人习惯于以“该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为由,得出不成立财产犯罪的结论。这种观念与做法不对的。本题涉及的考点偏向法学理论,重点强调当刑事犯罪在先的话,诸如本题B选项赌球犯罪在先,先以刑法进行处罚。而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故选A。
15. A 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的分类。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故A当选。B项是根据是否需要支付一定对价为标准进行的划分;C项是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进行的划分;D项是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的要求进行的划分。故选A。
16. D 本题考查的是要约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故选D。
17. C 本题考查的是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为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本题中甲乙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甲不履行先行义务,后履行方乙有权拒绝。故选C。
18. A 本题考查的是货物买卖合同风险的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风险转移是以交付为标准的,本题中,货物在交付运输之前灭失,风险仍由甲方承担。故选A。
19. B 本题考查的是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故选B。
20. C 本题考查的是人身权的侵犯。其中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本题中,甲将乙在日记中所记载的个人信息予以泄露,属于侵犯了乙的隐私权。故选C。
21. C 本题考查的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和肖像权是专属于自然人享有的,而财产权则是自然人与法人都可以享有的权利。故选C。
22. D 本题考查的是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题中只有祖孙符合此要求。题中A、B、C选项均属于旁系血亲。故选D。
23. C 本题考查的是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第二项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包括四代旁系血亲,故A不当选;D项因胁迫而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不选。B项欺诈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故选C。
24. C 本题考查的是夫妻财产关系。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甲个人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故选C。
25. B 本题考查的是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根据《收养法》第28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故选B。
26. C 本题考查的是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故选C。
27. B 本题考查的是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该部分属于代位继承。故选B。
28. A 本题考查的是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效力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那个:“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故选A。
29. B 本题考查的是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故选B。
30. B 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的种类是很多的,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法: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数量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多数责任属于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的责任,如加害人为两个以上的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故选B。
31. C 本题考查的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题目中甲乙均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故选C。
32. A 本题考查的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选A。
33. D 本题考查的是医疗损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所以两者都可以去请求。故选D。
34. B 本题考查的是高度危险责任的种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高度危险责任的种类如下:①民用核设施损害赔偿责任【侵权第70条】。②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侵权第71条】。③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侵权第72条】。④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侵权第73条】。⑤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责任【侵权第74条】⑥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侵权第75条】。⑦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侵权第76条】。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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