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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益方法和敏捷方法不见得一定要两者择一。采购组织的产品范围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导致严格意义上的敏捷或精益供应。许多组织都已把精益和敏捷方法看作常用途径,其目的是:生存、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
第9章 供应商评估
9.1、供应商评估定义:是在与供应商签约前由采购组织进行的一种行为,供应商发生在签约后;供应商开发则截然不同,出现在签约前或合同有效期内。 1、授予合同前(供应商评估) 2、授予合同后(供应商等级评定) 3、授予合同前(供应商开发) 9.2、供应商评估的目标:P195 1、 满足我们需求的总成本是多少 2、 与某个供应商合作有多少益处
3、 在现有关系中,双方共同合作制定解决方案的范围是多少 4、 双方人员愉快合作的范围是什么 9.3供应商评估过程(P196-201)
复习题:列举当买家规划供应商评估程序时应考虑的问题(计划过程)? ● 评估的目标是什么?该评估不同于其他评估。
● 应该评估多少供应商?评估得越多,花费的时间成本越多 ● 评估的规模如何?规模越大,花费时间和成本越多
● 我们有哪些资源?是否充分?是否拥有足够的人员有效地完成评估过程?如没有,或许需改变评估规模。 ● 是否得到高级管理层支持?如不支持,过程会失败 ● 我们是否拥有评估经验?经验越少,需准备得越充分
● 需要多少时间及还剩多少时间?如没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应缩小规模或争取其他资源。
● 与供应商关系如倾吐?关系密切,评估过程容易被接受,否则需花更多时间与供应商建立关系。 ● 供应商的地理位置在何处?对成本、时间和风险有直接影响。 ● 过程收益是否大于成本?这是一个常识性的检查。
第10章 评价供应商评估的有效性
第11章 公共部门采购过程的限制
公共部门采购人员有义务认真对待公共支出,要体现出资金的价值或证明资金的价值已经被体现出来。公开招投标被视为选择供应商的首选方式和基础。
11.1公共部门过程与私营部门过程的对比 一、区分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
1、公共部门:政府当局,包括政府部门、当地政府、英国国民健康机构和信托 公用事业公司的公用事业职能没有竞争,也包含在采购法规中 2、私营部门:所有其他组织,慈善机构也被视为私营部门 二、欧盟立法的基本概念
1、欧盟内部有自由市场,所有的供应商竞标的机会均等 2、规定公共部门的需求公告和供应商投标的最短期限
3、如果低于规定阀值,可以不按照程序进行,但是必须遵循协议的基础:公开、透明和公平待遇原则。 4、如果需求高于阀值,就必须遵循程序。
5、不遵循程序可能意味着合同搁置或赔偿损失。 三、对比类似采购情形
1、是否提供过服务的供应商机会均等;熟悉的供应商考察宽松
2、重新选择供应商时即使已做出突出贡献也会机会均等;只与该供应商进行密切合作 3、合同不会因双方认为有必要就能正常延期;双方同意即可延长合同
4、即使发现紧急的超低价格的采购机会,也需要通过程序允许其他供应商参与;可以抢先获得供应 5、不能排除外地供应商;使用当地供应商有利,不会考虑外地供应商
6、即使需求时间要求紧张,也要按程序进行,纠错也困难;必要时可在一周内解决问题 四、对关系的影响
很难建立类似伙伴关系的密切工作关系
通过竞争机制,公共部门采购组织给人以冷漠的感觉
11.2公共部门组织能够使用的采购途径
四种程序:公开程序、限制程序、谈判程序、竞争性对话程序 三个工具:框架协议、电子拍卖、动态采购系统
中央采购机构 一、基本概念 1、阀值
了解限制公共部门组织的内容即可,公用事业使用不同的阀值 组织必须遵循;不允许拆分以规避 2、《欧盟官方公报》公告
公告在公报上保留期限必须不低于一定的天数,潜在供应商可以与采购组织联系。 如选用预先指示性公告(PIN),时间表可以进一步减少。PIN公告指的是采购组织在下一个财政年度会继续考虑合同。不是需求公告,而是提醒留意公告
3、合同授予标准
应授予报价最低,或最具经济优势的投标者(MEAT)
MEAT指尽管有些供应商的报价较高,但其可提供更高的总体质量,或对采购组织总体成本条款较为有利,因此也可以此为基础进行选择。
欧盟公告应提供选择标准以及采购组织对每项标准的重要程度的判定,如果无法实现,合同授予标准应按其重要性程度由强到弱递减列出。可以包括环境因素
4、选择投标者
首先对于限制程序,应至少有5个投标者,谈判和竞争性对话程序,应有3个投标者。其次,应规定投标者的最少数量,并且必须足以引起真实竞争。第三,如果发现有人有组织犯罪、贪污、欺诈等行为,应将其排除在投标者之外。
二、欧盟流程
1、公开程序:是一个单步骤过程,所有供应商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投标。 2、限制程序:分两个步骤进行,供应商在投标前应提前取得资格。 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格预审的文件,然后选择极少的供应商,展示标书 3、谈判程序:只使用公共部门,公用事业机构可自由进入谈判程序
无法使用限制方法:①只有一个供应源 ②在以公开或限制程序发出公告后,未收到合适的投标者的投标 ③出现紧急情况 ④需要替换部分产品,而且现有产品应与现有的产品集成使用 ⑤尚未知晓详细要求 4、竞争性对话程序
仅适用于公共部门,公用事业机构常常使用谈判程序。用于大而复杂的项目,通过与所选供应商的对话、讨论和谈判,明确解决方案,以满足采购组织的要求。包括以下步骤:
①发出公告,列出合同主要条款,指出江使用竞争性谈判话程序。评估标准为MEAT ②与供应商们进行几轮对话,淘汰不能满足要求的供应商 ③对话结束时要求留下的供应商提供标书并进行评估 ④授予合同
三、欧盟程序使用的工具 1、框架协议
framework agreement:一致认可的协议,其中列出了可以在随后的框架订单阶段应用的合同条款,而且可以用于向已选择的供应商进行重复采购,该供应商届时将能满足采购组织的要求。
一般不超过4年,可以与所有方法联合使用,公告应规定计划的时限,过程总结如下: ①发出公告,例如使用限制方法,寻找某种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签署框架合同
②随后使用限制程序,在框架合同中授予一至两个供应商,同意在需要供应时的供货条款。 ③之后,需要对框架合同下有具体要求,即框架订单。 如果合理,框架订单可以在框架协议的最终期限之后延续。
2、电子拍卖
在对投标者进行全面的初步评估后使用电子设备所进行的反复的处理过程,可以报出新价格,和/或有关投标者某一方面的价值,使他们通过自动评估方式排出顺序。 ①用于公开或限制程序,框架协议或动态采购系统 ②公告应声明
③标的的所有方面都应在最初评估阶段做出评估
④只有价格和数量因素可以在拍卖阶段通过计算公式做出表述。 ⑤对于知识服务的供应,不鼓励使用电子拍卖。
过程:
①使用同一程序进行邀标,并做出全面初始评估。
②同时通过电子方式邀请成功的投标者参加拍卖。应对拍卖的相关细节以及日期和时间做出声明 ③如采用最经济优势标准,发出要求的同时应附有一个对投标者全面的初步评估和在拍卖中用来决定自动更新排名的数学公式
④应在声明中提供相关信息
⑤在拍卖的每个阶段,应适时提供信息让供应商了解自己的排序,并宣布参加者的数量。但不透露供应商的身份
3、动态采购系统
基本上是一个电子框架协议,供应商通过意向性投标进入协议,随后的框架合同取决于每种情况的竞争性投标。对普通采购使用的完全电子处理过程,过程如下: ①使用公开过程并发布公告
②供应商可随时注册对产品和服务进行意向性投标。
③当出现具体要求是,将发出简单公告,所有供应商均可据此在15天内做出意向性投标 ④评估供应商新的意向性投标 ⑤根据标准授予合同
4、中央采购机构
CPB,联盟为小型公共部门组织提供采购服务。 ①可通过中央采购机构对采购进行管理
②公共部门机构仍有责任确保遵守相关法规
11.3符合和违反现有法规的情况 一、欧盟采购法规的益处
1、透明意味着可以看到钱用在何处,合同授予了哪家。原则是将过程和机会对供应商透明。 2、所用的时间和整个过程确保供应商的选择通过预先并(希望)深思熟虑的标准来进行。 3、对需求广而告之这一事实意味着对此感兴趣的供应商均有机会进行投标。 4、目前的步骤意味着采购组织可用几种不同的方式。
5、对供应商保持信息畅通,其可以获知参加投标并了解了要求,不会出现突袭 6、预先做好计划和组织的公共部门组织不会临阵慌乱。 7、供应商均得到充分的机会了解其投标项目的所有特性。
8、检查和对比有利于消除优先倾向,确保在欧盟范围内的自由市场。 9、过程是道德的,并将环境问题列入评估标准。 10、过程有助于道德关系。
二、法规的缺点
1、程序繁琐,否则提出需求的时间可缩短
2、合同结束时需重新投标,导致不能和供应商发展紧密关系 3、程序繁琐,在人力和系统资源方面的成本更高
4、与供应商无法建立一个长期的关系,以及提供大量的相关业务,被视为盘剥 5、(不能直接或优先选择供应商导致)公共部门组织为给定的某个要求所需支付的更多 6、投标所需费用和时间导致很多中小企业无法参加 7、卖方不会将稀缺资源给公共部门客户 8、公共部门的灵活性有限
欧盟采购程序
基于竞争性投标使用的几种不同程序 各种程序均有应用阀值 向供应商公告需求 程序的透明性
坚持考虑所有供应商 各种程序需要的时间
法庭认为没有遵循程序时,其裁定合同无效或核定赔偿的能力
采购程序上,是否遵守欧盟指令会有不同的做法:
1、时间:如果不遵守,在给定条件下为供应商提出需求的时间可缩短 2、成本:遵守该程序在人力和系统资源上的成本更高
3、出于对各方公平起见的选择和要求:私营部门会选择只发展一个供应商,而不是卷入更多的组织中。在公共部门中所有组织都要提高自己的认知度,并且公平参与投标。
(1)固定期限:私营组织认为适当,可以保持持续关系;公共部门必须划定期限。 (2)选择标准:私营部门不一定告知投标人选择标准,而公共部门必须告知。
第12章 对等贸易
12.1什么是对等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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