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之委托管理协议
16.4本管理协议以中文签署, 对本管理协议的任何修改也必须由本协议双方以中文书面签署。
16.5任何一方对于本管理协议下任何条款项下的违约放弃追究责任,或任何一方一次或数次没有强制履行本管理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没有行使本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救济权或特权,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任何随后发生的类似违约也放弃追究责任,也不应认为该方已放弃这些条款、权利、救济或特权。
16.6一方未能行使或推迟行使本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以及双方之间处理事务的过程,均不应被视为弃权。一方一次或部分地行使本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妨碍以任何其他方式或进一步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也不影响行使其他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
16.7本管理协议对双方及其继承人均有约束力。乙方在本管理协议项下的义务不得转让。
16.8本管理协议及其附件、附表和附录构成双方之间有关本管理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特此取代双方先前以口头或书面就本管理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所有协议、合同、谅解或意向。
16.9 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设定的乙方执行委托事项的限制性约定均对乙方适用。如本协议任何条款与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有关条款冲突,则以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16.10本管理协议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就其所载各项安排在本管理协议双方之间建立了合资或合伙关系。
16.11 协议份数
本管理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余四份供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审批单位审批用。
(以下无正文)
(XX基金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之委托管理协议签字页)
甲方:【】基金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基金管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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