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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压机及压缩空气管道安装
程 施 工 合
(合同编号: )
发包方: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方:宁夏建工集团
同工
空压机及压缩空气管道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方:宁夏建工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现就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煤基活性炭项目空压机及压缩空气管道工程施工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年产3万吨煤基活性炭项目空压机及压缩空气管道工程
二、工程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嘴山工业园 三、工程内容:空压机及厂区压缩空气管道安装工程
四、开竣工日期:本工程自2011年3月16日开工,到2011年5月20日完成。
五、质量标准:总体工程质量100%合格。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保证在开工前2天完成现场的“三通一平”。
(2)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水、今年线路接口具体位置。 (3)保证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物通道开通,满足施工运输要求,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7日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由发包人、承包人现场校验。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 (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调和配合承包人现场的顺利施工。
(8)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陈劲松、李捍述 职务:项目负责
职权: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及交工验收,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人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事宜等。
2、承包人工作
(1)积极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工程施工,保证工程进度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
(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
(3)向工程师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南侧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6)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工作;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交工的要求,承担因自身能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发包人指定施工用水、电源的接入点,承包人负责施工用水、电源的接入和管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七、工程质量及检查: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合格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谱写以国家或行业的照明及采暖管道质量检验谱写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期责任分别承担。
3、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摇摇欲坠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
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昆山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就顺延工期。
6、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7、工程中间验收
七、工程质量及检查: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合格质量标准,质量票伯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承包方现场工程师依屈打成招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方现场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发包方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因发包方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7、工程中间验收
7.1工和材料进场后,必须通知甲方工程师进行验收,材料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必须重新进行采购。
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可委托有关人员进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
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7.4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得。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八、合同价款:
暂定价:壹拾万元整 (小写:100,000.00元) 九、结算及付款方式:
1、工程每月25日报工程量,经甲方审核后每月3日前按月进度支付70%的工程进度款;待本项工程竣工经质量监督部门和供电部门及发包人检验合格30日内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地80%;工程竣工结算3个月内搞完,并经审计部门审计确认,6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预留5%为搞完,预留5%为工程质量保修款。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保修款3个月内一次付清。
2、工程造价:工程预算价加(减)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最终工程造价以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价为工程结算价。
3、本工程竣工结算时执行《2008年宁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宁夏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年宁夏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及《2008宁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4、材料执行2011年石嘴山地区材料文件同期材料差价。
5、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发布有产政策性调整项目,按相应政策文件下发日期以后执行调整。
十、合同签订时间:2011.3.15
十一、合同签订地点:石嘴山惠农区 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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