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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计
5.0.1 商场(含超市)、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公共设施等服务性部门,必须根据其客流量,建设相应规模和数量的附属式公共厕所。 5.0.2 附属式公共厕所不应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应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5.0.3 已建成的主要商业区和主要大街的公共服务单位应改建足够数量的对顾客开放的附属式厕所。
5.0.4 附属式公共厕所的分类及要求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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