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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
本人预测:本单元重点内容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 (一) 构成要件
1、 一方受有财产利益;
2、 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害:关于反射利益:指一方的财产因另一方的行为而增值,但并未致另一方损害。故不属于不当得利。(凿壁借光与路灯夜读) 3、 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4、 无法律上原因。 (二) 法律效果
就是受益人(债务人)将所受利益返还给受损人(债权人);没有救济/惩罚功能! 1、 返还客体
1) 所受利益。所受利益,指受领人因给付或非给付所受利益本身,包括某种物权、占有不动产登
记(合称积极利益),或债务免除(消极利益)等。如出租他人之物所获得的租金收入。 2) 更有所得。本于所受利益更有所得,包括:
A、 原物孳息(天然、法定、射倖孳息)。射倖孳息如足球彩票的中奖奖金。 B、 原物的代位物。如原物被毁损,由第三人处取得的损害赔偿金、保险金等。 3) 关于“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民通意见》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 关于返还方法
1) 原则上返还原物
2) 原物无法返还的,折价返还 3、 关于返还范围:真正的区别在风险的承担
《物权法》第242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4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物权法》第244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
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1) 为善意
受领人为善意的,仅就现存利益受返还责任,倘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免负返还或偿还价额责任并得主张因取得该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如运费、关税等)以及对受领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动物医药、饲养费)及有益费用 2) 为恶意
法律一般规定,受领人为恶意的,应将受领时所得利益,附加利息,一并偿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这是对恶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义务。所谓恶意,指受领人于受领时知道无法律上原因或其后知之者;若其后知之者,以其知道时为分界线,前后分别适用善意、恶意受领的规则。恶意受领人对所受利益的不存在是否有过失,在所不问。
总结:现存利益与取得利益的差异的真正含义——风险承担问题:善意不当得利人不承担占有不当利益期间的风险;恶意不当得利人承担该风险。
二、无因管理
(一) 管理他人事务的体系
无因管理为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但并非所有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就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形态言之,“管理他人事务”可作如下分类:
1、 有法律义务
1) 契约义务:委托、雇佣、遗赠扶养协议等 2) 法定义务:监护、财产代管等 2、 无法律义务
1) 为他人:(真正)无因管理 A、 正当的无因管理
B、 不正当的无因管理(锄药草,损害赔偿) 2) 为自己:(不真正)无因管理 A、 误信管理(误擦车,不当得利) B、 不法管理(为租金出租邻居房屋,侵权) (二) 真正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 管理他人事务 2、 “为他人”管理事务 3、 无法律上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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