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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民法通则
一、自然人 1、 宣告失踪 (1) 申请人
民通意见第24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A、 无顺序 B、 有范围
C、 排除规则:不利者
(2) 代管人:职责与地位,民通20
民通意见32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A、 实体地位
B、 程序地位:诉讼当事人 2、 宣告死亡
(1) 三种情形 民通23、民诉167条 A、 一般失踪满4年的 B、 意外失踪满2年的 C、 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 (2) 申请人
民通意见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民通意见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
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则应当宣告死亡。” 总结: A、 范围
B、 四层顺序(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民通意见29条之个中三味) a、 必经程序? b、 以申请为准
c、 “同一顺序”的含义与处理:第一顺序且同一顺序 (3) 死亡日确定的两种情形 A、 以判决书认定为准 B、 以判决书宣告为准 (4) 效力:四种含义 A、 人格丧失 B、 继承开始 C、 婚姻结束 D、 单方可以送养子女 (5) 撤销判决的效力
民通意见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民通意见37:“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民通意见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民通意见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民通意见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总结: A、 婚姻
B、 收养 C、 继承 D、 赔偿
处理此类问题的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原则: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能恢复原状者即恢复; 第二原则:涉及第三人的,保护第三人 宣下落告不明2失年 踪 算。 近亲属、受遗赠人、债权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单位不是利害关系人),不告不理。 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宣4年 告2年 死证明 亡 之日起。 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顺序限制 注意: 1.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3. 申请失踪或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本身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责任人没有资格申请。 二、法人
期。 算,意外事故从发生事故(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日为其死亡的日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计(二) 父母、子女。 人,判决宣告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一) 配偶。 被宣告死亡的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 特殊:3个月 普通:1年 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计先后顺序,不告不理。 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近亲属、监护责任人、债权债务人,没有3个月 条件 起算 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利害关系人及申请顺序 公告期
法律法规 《铁路法》 《邮政法》 《银行法》 《保险法》 《航空法》 财产的来源 是否有成员 是否具有营利性
社团法人 成员出资 出资者为其成员 营利性、公开性 财团法人 社会捐赠 无 公益性 具备法人资格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 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 人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总公司 航空公司、机场 不具备法人资格 火车站 邮电所 各银行分行、支行 分公司 第二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
本人预测:这部分今年要注意的内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
1、 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 2、 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成自然事件(海啸)和社会事件(罢工)
3、 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因为有的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
注意: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是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或纯属事件,这里列举几个例子 甲杀死乙,乙的儿女继承了乙的财产,对于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甲杀死乙属于事件 甲杀死乙,甲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发生的侵权责任,甲杀死乙属于事实行为
甲将汽车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汽车出租给丙,对于乙丙之间的租赁,乙的行为是法律行为
而由于乙擅自出租甲的汽车,因此所获取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出租汽车的行为对于甲乙之间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来说属于事实行为
扔掉一头牛是法律行为;杀掉一头牛是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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