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防安全,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4、冬防排查整治阶段(10月10日至11月30日)。入冬以后,各地要针对冬季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风干物燥、极易发生火灾的特点,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冬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治理目标的全面实现。
(三)验收阶段(12月)
12月10日前,各级政府要按照实施方案对本地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书面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公安厅。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市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评验收,对各地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将在媒体上集中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改善和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为切实加强对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里成立由公安、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经贸、民政、旅游、交通、广电、质监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省公安厅消防局设全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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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发动,把排查治理的精神和要求逐级传达到乡镇、农村、社区及每一个社会单位。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通过开办专栏、专版等形式,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活动。要积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基础建设系列活动,推进消防公益宣传的经常化、科学化和长久化,充分发挥消防公益宣传在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等方面的效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自防自救能力。要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营造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浓厚氛围。
(三)明确工作职责,形成整治合力。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牵头治理的职责,同时要切实落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各级教育、文化、卫生、民政、交通、旅游、人防等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文物古建筑、医院、养老院、客运车站、民用机场、宾馆饭店以及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工商、经贸、安监、规划、建设、公安等行政监管部门要督促商场市场、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等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切实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查处打击。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制定公众聚集场所、“三合一”场所等火灾隐患整治标准,加强对参加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推动各地、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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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四)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强大整治合力。公安消防部门对无法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隐患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公安部“四个一律”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虽然经过批准但实际检查发现已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要及时撤销批准手续,并通报当地工商、文化、安监、教育、建设等行业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由相关部门吊销批准手续。各级公安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政府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挂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关停或改变使用性质,防止养患成灾。确实无法按期整改又无法关闭的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延长整改期限并报省安委会备案。
(五)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各地要认真分析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实现火灾预防关口前移。要积极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公安消防、建设、建筑设计、房管、安监、规划等部门在建筑设计、规划、建设、监管等环节的职责,加快消防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断提高协调配合水平。县(区)中心镇和经济发达地区镇政府要建立健全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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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乡镇消防机构,完善火灾防控网络。各地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地区创建、乡镇安全生产达标等活动加以考核,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期、有效开展。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追究火灾事故责任,触犯刑律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失职、渎职造成辖区内重大火灾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依法督促整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生的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责任倒查。
各级排查治理办公室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填报录入至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一般火灾隐患应每两天录入一次,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录入。各地要分别在今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将本地排查治理工作阶段性情况和《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报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12月20日前上报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工作中重要信息、重大情况要随时上报,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将编发工作简报。
附:1、2008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
2、2008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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