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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语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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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7 20:23:19

审查标准语段

一、起始语段

该申请涉及一种XXX,经审查,现提出如下的审查意见:

二、新颖性

注意事项:对比文件公开号、公开日、参见、特征对比、落款四相同

1.优先权内容不成立: 本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人以其在先申请JP***(申请日:【】)为基础要求了优先权。审查员经核实,权利要求1的优先权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清楚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直接和毫无疑义得出”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在上述在先申请中没有清楚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上述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申请人要求的优先权对权利要求【】不成立。

2.优先权不是首次申请: 经核实,申请人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不是申请人就该主题提出的首次申请,因而优先权不成立,审查意见如下: 本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人以其在先申请JP***(申请日:【】)为基础要求了优先权。审查员经核实,权利要求1的优先权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CN***)为该申请人的另一件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公开日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页第×段公开了一种【】,??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者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预期的技术效果完全相同,并且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本申请的优先权日。因此,在先申请JP***不是申请人提出的记载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相同主题的首次申请,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能要求以在先申请JP***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优先权不成立。

3.抵触申请: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对比文件1(CN***)是一件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为【】,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对比文件X具体公开了(参见***):??。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两者均属于【】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因此,该对比文件1是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授权公告的同样的发明申请,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从而导致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直接公开: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对比文件1(CN***)具体公开了(参见***):??。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两者均属于【】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

5.文字变换: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对比文件1(CN***)具体公开了(参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均属于XXX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6.隐含公开: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对比文件1(CN***)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虽然未明确说明【】,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两者均属于【】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虽然未明确说明【】,但是,通过阅读说明书(说明书第【】页第【】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必然【】。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这一技术特征。

7.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对比文件1(CN***)是一件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为【】,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对比文件X具体公开了(参见***):??。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此所起的作用完全相同,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这种替换属于本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且两者均属于【】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因此,该对比文件1是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授权公告的同样的发明申请,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从而导致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创造性

注意事项:对比文件公开号、公开日、参见、特征对比、作用相同、有启示、有动机、改进、显而易见、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X+公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对比文件1(CN***,公开/告日:【】)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体公开了(参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说明是公知常识的理由)。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所述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

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Y+Y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对比文件1(CN***,公开/告日:【】)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体公开了(参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2(CN***,公开/告日:【】)具体公开了(参见XX):??。由此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的该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得到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从权附加技术特征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注意填报告的时候)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XXX):??(相当于本申请??)。由此,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权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构成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构成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四、权利要求书

1.A26.4 不清楚

(1)权利要求3中出现了“例如、优选”,从而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特征A】作了进一步限定,但该【特征A】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出现,因而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A26.4 不支持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其中??。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仅提供了【】方案,依据本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见【】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R22.2多引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从属权利要求4本身是一个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它引用了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3,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R22.2非择一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4的引用部分为“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显然其引用关系违反了上述规定,不能被接受。

5.A31单一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不存在一个或多个与独立权利要求1 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这两个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技术上互不关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因而不具有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申请人应当保留其中一项发明,针对本申请中不再要求保护的发明,申请人可以另行提交分案申请。

6.A26.3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7.R20.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五、结尾语段

1.倾向驳回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因为权利要求1-3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说明书中也没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因而本申请不具备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景。如果申请人不能自本通知书规定的答复期限内提出表明本申请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本申请将被驳回。

2.倾向授权(实质缺陷)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按照目前的文本还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申请人应当在本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对本通知书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答复,必要时应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否则本申请将难以获得批准。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33条的规定,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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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语段 一、起始语段 该申请涉及一种XXX,经审查,现提出如下的审查意见: 二、新颖性 注意事项:对比文件公开号、公开日、参见、特征对比、落款四相同 1.优先权内容不成立: 本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人以其在先申请JP***(申请日:【】)为基础要求了优先权。审查员经核实,权利要求1的优先权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清楚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直接和毫无疑义得出”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在上述在先申请中没有清楚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上述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申请人要求的优先权对权利要求【】不成立。 2.优先权不是首次申请: 经核实,申请人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不是申请人就该主题提出的首次申请,因而优先权不成立,审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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