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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据部分的重点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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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 23:45:24

【解析】A选项虽然是对自己犯罪事实的陈述,但不是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B选项属于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的口供;C选项中,某丙对共犯人单独实施的与自己无关的犯罪事实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不是口供;D选项中的录音是对口供的固定保全方式,仍然属于口供。 3某县发生一起杀人案件,侦查人员赶到犯罪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对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对整个过程制作了笔录,并由法医对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作出书面的结论性意见。对这一过程中涉及的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对现场勘验、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所作的笔录属于勘验、检查笔录B所拍的照片既可以是勘验、检查笔录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是对物证的固定、保全方法,具有物证的作用 C法医对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的意见属于检查笔录的一部分 D本例中所涉及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答案】AB

【解析】勘验、检查笔录包括以文字对现场勘验、尸体检验过程所作的记录,也包括对现场的绘图、拍照以及录像等记录方式;而物证的固定、保全方式也包括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因此A、B选项正确。法医对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属于鉴定结论,不是勘验、检查笔录,C选项错误。犯罪现场的物品、痕迹、尸体都可能用作物证,都是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虽然以书面的形式出现,但在证据分类上也是属于实物证据;但本例中涉及到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D选项错误。三、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的分类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根据证据本身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在学理上对证据所作的不同归类。证据的分类不同于证据的种类,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只是通过分析各类证据的共同特征揭示某类证据的运用规则,指导诉讼实践中正确认识和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实事求是地运用证据认定案情。 我国理论界对证据具有代表性的分类有: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材料来源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我国传来证据的概念与西方国家证据分类理论中的传闻证据概念不同,传闻证据仅适用于言词证据,不适用于实物证据,而且没有出庭的证人证言也是传闻。

按照信息传递的一般规律,证据材料传抄、复制、转述的次数越少,失真的机会就越少;反之,失真的机会就越多。所以,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在传来证据材料中,中间环节少的材料的证明价值大于中间环节多的材料的证明价值。言词证据材料和实物证据材料都如此。因此,办案人员应当尽可能收集原始证据,对属于传来证据的材料,应当查明其来源出处,并向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员了解情况,或取得实物证据的原件。

在积极获取原始证据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传来证据。传来证据的作用主要表现为:(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2)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3)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某些事实和情节;(4)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规则外,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则:(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3)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在立案或侦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尚不明确,则说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就是有罪证据。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掌握这种分类方法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是否发生了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是涉及犯罪构成的复杂问题,也是刑事诉讼中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所以,往往单独一项证据事实很难确定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只有与其他证

据相结合,才能确定该证据事实的证明作用。例如,某甲被一名不到14岁的少年抢走300元现金,这种情况下,被抢事实不能成为有罪证据。

2.有时在一个证据材料中既有说明有罪倾向的内容,又有说明无罪倾向的内容,这就需要进一步收集新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哪一种倾向是真实的,而不能轻易判断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例如,某甲承认对某乙实施了重伤等行为,但同时辩解说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那么,只有在查清是否是正当防卫,才能最终确认这一证据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

3.一个案件中,既存在有罪证据又存在无罪证据时,必须查明有罪证据确实还是无罪证据确实,否则,不能定案。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划分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只有有罪证据确实、充分时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同时,只有严格区分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才能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运用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这种分类,除遵守运用证据的共同规则外,还需遵守以下特殊规则:(1)在收集证据材料时,既要注意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罪证据,防止先入为主的主观片面性;(2)有罪和无罪是互相排斥的,只有有罪证据确实、充分并彻底排除了无罪证据时,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3)如果遇有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并存,则必须进一步收集新的证据;如果不能完全否定无罪证据,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因其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解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所以,它属于言词证据。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勘验、检查笔录之所以列入实物证据,是因为它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

言词证据的主要特点是:(1)它可以从动态上揭示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具体情节,内涵丰富,给人以活动的、立体的形象;(2)言词证据是提供者经过感知、判断、记忆、检索、陈述后再现的,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主观客观的影响,使得言词证据具有可塑性与易变性的特点,这是言词证据的弱点;(3)言词证据材料形成于诉讼过程中,在进入诉讼之前,它仅仅作为某种记忆信息储存于人的头脑之中,这些信息的储存者如果丧失记忆、拒不陈述或者不如实陈述,则有关的信息就无法形成言词证据材料,也就没有任何诉讼证明价值。

针对以上特点,在实践中运用言词证据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在收集过程中,尽可能地创造条件使陈述主体及时、全面、客观叙述;(2)针对言词证据易变性、可塑性较大的特点,注意加强对它的固定,及时、如实、全面地对陈述内容进行记录,依法认真、仔细地核对签名;(3)在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的真伪和证明价值时,必须充分注意陈述主体的个人情况,包括其与案件的关系、感知、记忆、陈述的能力和条件,外在社会环境的影响等;(4)要尽可能收集实物证据,以便对言词证据加以印证,在只有言词证据而无实物证据时,对被告人定罪处刑应当特别慎重。

实物证据的主要特点是:(1)它的原始材料存在于人的大脑以外,具有可见性,只要善于发现和正确收集、固定,就可以较为完整地进入诉讼轨道。所以,一般来说,实物证据的客观性较言词证据强;(2)它的原始材料形成于案发之前(有的形成于犯罪之前,有的则形成于犯罪过程中),诉讼开始后已经定型,在诉讼中受人为的影响较小;(3)它的证明力在许多情况下要由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人来揭示,对科学技术、设备、知识的依赖性较强;(4)一般来说,实物证据的信息量不如言词证据,一个实物证据通常只能证明案情事实的某些情节或片断,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实物证据不能直接肯定案件的主要事实。 运用实物证据时要注意:(1)在发现、提取和固定实物证据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防止遗漏或在收集过程中破坏实物证据的证明价值;(2)凡是需要检验和鉴定的实物证据,都应进行检验或鉴定,揭示它的证明作用,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认定;(3)由于实物证据的信息容量较少,证明的范围狭窄,一般不能只靠实物证据对被告人定罪和处刑;(4)在收集和审查判断时,要注意是否伪造和有无变化。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在理解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标准时要注意:(1)分类的范围只涉及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余与案件主要事实无关,但对量刑有作用的证据并不纳入这种分类方法之中。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6岁但不满18岁的证据,既不是直接证据,也不是间接证据。(2)在直接证据中有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具备可以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大要素,否则就不是直接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就是直接证据。因为只要有一项否定性直接证据成立,就可以断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例如,经鉴定“被害人”是正常死亡的鉴定结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现场的证据,都是否定性直接证据。(3)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是:(1)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须经过推理过程。在存在肯定性直接证据时,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否定性直接证据与何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对立或排斥关系,只要存在否定性直接证据并查证属实,就足以排除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否定发生了刑事案件,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就清楚了。(2)肯定性直接证据在一般情况下是目睹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犯罪人有接触的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它可以是七种证据中的任何一种,因为它并不要求证明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3)肯定性直接证据的运用关系到被告人定罪和处刑,所以,在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即孤证不能定案。

间接证据的特点是:(1)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的间接性。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个别情节或片断。所以,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2)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关联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方法必须经过逻辑推理。在只有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时,推理证明的过程更为复杂。(3)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呈多样化,它可以表现为任何一种证据材料。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在诉讼中都有重要意义。有了直接证据材料,一经查证属实,案件的主要事实即可清楚,所以,在办案中应当收集直接证据,同时,也绝不能忽视对间接证据的收集运用。间接证据的特殊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1)在侦查中,间接证据往往是发现犯罪分子的先导;(2)间接证据是获得直接证据的有力手段;(3)间接证据是鉴别直接证据的有效方法,许多情况下甚至可以加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4)在有些案件中,完全依靠间接证据也可以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

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一切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即对犯罪的目的、动机、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等所有涉及案情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应当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切忌随意舍弃矛盾证据,勉强定案;(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 上述四项原则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 实例演练

某商业银行营业厅四角的摄像镜头摄下了犯罪嫌疑人赵某和海某持枪抢劫该银行的全过程,该录像带属于证据分类中的何种证据?

A原始证据B直接证据C实物证据D有罪证据 【答案】ABCD

【解析】该录像带来源于第一手资料,没有经过传抄、复制等中间环节,属于原始证据;该录像带无需经过分析推理,就能单独直接认定犯罪行为人和犯罪事实,属于直接证据;该录像带以实物方式存在,而不是言词方式,属于实物证据;该录像带能肯定赵某和海某犯罪,属于有罪证据。四、刑事诉讼证明诉讼证明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证明对象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公安司法机关承担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疑罪从无(一)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一般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具体讲,就是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犯罪人是谁,犯罪行为轻重以及其他有关事实的活动。这是狭义的刑事诉讼证明。广义的刑事诉讼证明除了包括公安司法人员依法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以外,还包括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证据,运用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活动。 刑事诉讼证明的特点有:

1.刑事诉讼证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了的并且不可能再现的事实。这种事实只能由办案人员通过收集和运用证据,进行逻辑思维加以证实。

2.刑事诉讼证明往往受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使证明难度加大。

3.刑事诉讼证明受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和限制。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手段、证明要求、证明期限与程序都有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刑事诉讼的证明是一个特定的过程。包括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三个互相关联的方面。整个证明过程要求办案人员尊重客观事实,主观认识必须正确地反映客观情况。 刑事诉讼证明包括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等方面内容。刑事诉讼证明贯穿于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阶段,对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52条规定了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1)被告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从理论上讲,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可以分为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 1.实体法方面的事实。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一规定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就是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明对象。具体体现为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内容。 将以上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可以分为:①犯罪事实是否发生;②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③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④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包括危害后果与犯罪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犯罪动机和目的等;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诉讼理论界将上述需要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准确查明这七个方面的案件事实,对于正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具有重要意义。

在查明刑事法律规定的有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时候,还要注意查明排除行为违法性、排除行为可罚性和排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主要是指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排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主要是指行为人因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行为人处于不能辨认、控制其行为的精神病发作期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事实,等等。

(2)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法定从重处罚的事实有主犯、累犯、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的,等等;法定加重处罚的事实有服刑罪犯逃跑后又犯罪的;服刑罪犯或劳教人员对举报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行凶报复的,等等;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由的事实有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等等。 查明有无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这对正确量刑、罪当其罚有重要意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家庭出身、本人成分、文化程度、民族、职业、住址、工作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其他处分,一贯表现,等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主要是指犯罪后是否有自首、坦白或者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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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A选项虽然是对自己犯罪事实的陈述,但不是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B选项属于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的口供;C选项中,某丙对共犯人单独实施的与自己无关的犯罪事实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不是口供;D选项中的录音是对口供的固定保全方式,仍然属于口供。 3某县发生一起杀人案件,侦查人员赶到犯罪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对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对整个过程制作了笔录,并由法医对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作出书面的结论性意见。对这一过程中涉及的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对现场勘验、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所作的笔录属于勘验、检查笔录B所拍的照片既可以是勘验、检查笔录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是对物证的固定、保全方法,具有物证的作用 C法医对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的意见属于检查笔录的一部分 D本例中所涉及的证据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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