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7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第2部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一、工作要求
1.组织机构与制度
建立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体系,明确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管理部门。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1)年度辨识评估。每年底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2)专项辨识评估。以下情况,应进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a.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
b.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c.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煤矿复工复产前;
d.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所在省份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后。 3.安全风险管控 (1)内容要求
a.建立矿长、分管负责人安全风险定期检查分析工作机制,检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管控效果,完善管控措施。
b.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用机制,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指导生产计划、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和完善;
c.重大安全风险有专门的管控方案,管控责任明确,人员、资金有保障。 (2)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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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公告警示
及时公告重大安全风险。 4.保障措施
(1)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2)定期组织安全风险知识培训。
二、评分方法
1.按表2-1评分,总分为100分。按照所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2.项目内容中缺项时,按式(1)进行折算:
A?100?C100?B…………………………………(1)
式中 :
A——实得分数; B——缺项标准分数; C——检查得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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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一、工作要求
1.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按事故隐患等级进行治理、督办、验收。 2.事故隐患排查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制定排查计划,明确排查内容和排查频次;
(2)排查范围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
(3)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3.事故隐患治理 (1)分级治理
a.事故隐患实施分级治理,不同等级的事故隐患由相应层级的单位(部门)负责;
b.事故隐患治理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 (2) 安全措施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专人现场指挥和监督,并设置警示标识。 4.监督管理
(1)事故隐患治理实施分级督办,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及时提高督办层级,加大督办力度;事故隐患治理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解除督办;
(2)及时通报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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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障措施
(1)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
(2)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3)定期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知识培训。
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本部分重大事故隐患:
1.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3.未分别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的;
4.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6.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7.改制煤矿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的,或者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的。
三、评分方法
1.按表3-1评分,总分为100分。按照所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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