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2014版国家题库)
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97.《国务院关于顶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9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合实际控制人)等。(√)
9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100.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101.《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3).
102.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10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104.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105.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
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6.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3)
107.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包括: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108.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
109.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3)。 110.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人并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3) 11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112.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
11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114.《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11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1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1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1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1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人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3)
12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3)
12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3)
12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冲之规定: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防治突
出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3)
127.根据《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3)
12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3)
12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3)
13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协之规定: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3)
13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3)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