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业营改增后面临的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探
营业收入包括所有材料款,“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理应在工程款中对这部分“甲供材”计算抵扣,但由于采购的原始发票留存在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企业,自身纳入“营改增”后同样需要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致使建筑企业不能获得合规抵扣凭证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3)前期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难以抵扣。一是前期固定资产无法抵扣。从中山的建筑业情况看,近三年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总体数量无明显变化,新增建筑安装企业较少,旧企业基本上在“营改增”前已投入大部分设备,该部分设备在“营改增”后不能予以抵扣进项。二是租入固定资产难以取得抵扣。大部分中小型建筑企业设备如挖掘机、吊机等多数属于租入使用或由劳工带机作业,租赁方大都为“个人”,根据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大部分租赁资产没有办法取得有效的进项抵扣凭证。
(4)其他费用也存在抵扣难的现象。如建筑企业耗用的水、电、燃气等能耗均属于临时使用,没有以建筑方名义登记电表号、水表号等,
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此外,建筑企业在施工期间搭建宿舍、办公室、仓库等自用,完工后拆除,
这部分从建设单位取得的临时设施费纳入营业税计税依据,但“营改增”后临时设施所耗进项是否需要区分用途给予抵扣尚未可知。
(二)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当前大多数建筑企业实施粗放型管理,建筑行业项目承包方很多都是个体包工头,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水平良莠不齐。相比营业税,增值税的核算较为繁杂,发票开具、收集、认证、抵扣、缴税、筹划等环节工作量大,职业水平要求高,原有经营管理模式难以跟上形势发展要求。面对复杂的增值税税制,如何健全自身管理制度,改善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将成为建筑企业面临的重要难题。
三、“营改增”后建筑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难题
(一)行业内部税负不均衡
建筑行业管理粗放、进项税额得不到全额抵扣,较大部分中小型企业短期内税负出现上升。而一些财务核算相对健全、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企业由于管理规范,进项税额抵扣足,税负比中小型建筑企业低。行业经营不规范的特点造成中小型企业与大型企业的税负不均衡。“营改增”正式推出前,如何规范中小型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和抵扣链条,更好地推进建筑业“营改增”工作,是税务部门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税款入库不平稳
建筑项目工期长,投资大,且结算时间难以掌握,企业可能在工程前期投入多而收入少,长期只有进项,没有销项,无税可缴,而到工程集中结算时,产生大量的销项税款,而进项抵扣很少,出现集中缴纳增值税情况。进销项不配比,税款征收入库波动大,不利于税收的平稳入库,增加税务机关税源分析监控和管理难度。
(三)存在税源流失风险
由于进项得不到全额抵扣,增值税抵扣链条并不完整,企业税收负担加重,一些纳税意识比较薄弱的企业可能为了利益铤而走险,滋生虚开、代开发票问题。此外,与货物销售类似,建筑企业承建的项目不少属于个人客户或者其他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工程。为尽可能少缴税款,建筑企业可能会少申报这部分应税收入。税务部门受人手不足的限制,不可能对所有建筑工程都进行实地核查,企业瞒报、少报销售收入的风险仍然存在。
(四)外出经营活动难以监管
跨地区经营是建筑业的重要特征,当前增值税采取的是向机构所在地
或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筑作业流动性大、施工复杂,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无法确切掌握其异地工程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等情况,难以监管到位。 (
五)改革过渡期工作难度大
建筑业建设工期长,不少项目的时间跨度都在一年以上,很多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验收后才决算工程款,且决算价和预算价存在差异。这些“营改增”前的建筑合同基于营业税3%的税率报价,“营改增”后如果一律按照11%的税率开票企业负担将大幅增加,容易引发税企矛盾,对税务部门推进“营改增”和信访维稳工作带来巨大挑战。但另一方面,如实行“过渡期”政策,对企业“营改增”前已开工未完工项目按3%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则有可能导致转移进项抵扣的风险。即企业将“营改增”前已开工未完工项目购入的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转移到“营改增”后才开工项目进行抵扣,从而形成税收流失隐患。
四、建筑业“营改增”后加强征管的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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