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二)
第十九章 实施分类指导
坚持分类指导实施,注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政府要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纲要确定的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和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就业保障、医疗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是公共财政优先支持的领域,政府运用公共资源全力完成。纲要确定的改革任务、相关政策的制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必须放在政府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不失时机推进,并注重及时把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用法规、规章和制度的形式加以确立。
纲要确定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主要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努力实现。产业发展、利用外资、非公经济等的发展重点,是对市场主体的导向,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施。政府要积极引导,维护公平竞争,并综合运用财政、产业、投资和价格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源配置,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纲要提出的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生态环保、资源管理、调节收入分配、社会管理等要求,主要通过健全法规规章和加大执法力度,并辅之以经济手段加以落实。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二十章 强化政策合力
围绕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重点,着眼于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强化政策导向,根据“十二五”期间的重大政策体系,制定和完善财税、金融、土地、环保、投资、产业、改革、开放、人才、民生、价格等政策。严格政策出台相关规定和程序,加强各项政策间的衔接协调和配合,形成政策合力,保障实施效果。
专栏29重大政策体系
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
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优先领域和重点区域的配套政策。
覆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共财政政策。
支持边境、民族、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相关配套政策。
促进扩大消费政策。
促进扩大稳定就业政策。
促进投资增长政策。
推进城镇化加快发展政策。
加快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鼓励支持清洁载能产业政策。
促进创新发展的支持政策。
支持低碳绿色发展的配套政策。
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生态补偿政策。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鼓励企业“走出去”优惠政策。
扶持社会办医优惠政策。
其他重大政策。
适时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着力优化投资结构,科学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十二五”期间,要建立与规划任务相匹配的省级政府投资规模形成机制,政府投资将重点加大对民生和社会事业、农业农村的主导投入力度,加大对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引导投入力度,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循环经济、低碳发展以及重点领域改革的支持力度,更多投向边境、民族、贫困地区。
专栏30 省级政府投资支持的重点领域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和劳动力技能培训,重大疾病防治体系,基层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区服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设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设施及支撑体系,政法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边境地区处突维稳能力建设,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等。
保障性安居工程。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建设,农村危房、地震安居房和棚户区改造等。
农业和农村发展。农田水利、农村水电路气房和农业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山区五小水利工程、中低产田和中低产林改造,灌区续建配套工程,饮水安全,农村公路,农村电网,无电人口通电工程,太阳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工程,植保工程,动物防疫体系及种养业良种工程等。
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地质勘查,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污染治理,节能节水节地,循环经济、低碳示范等。
边境、民族、贫困地区发展。贫困地区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生态移民,人口较少民族、跨境民族发展,藏区经济社会发展,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深度贫困群体脱贫工程,兴边富民工程等。
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的城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小河流和跨界河流治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
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知识创新工程,产业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学工程及科技基础设施,资源综合利用和深度开发技术研发和推广示范,重大技术装备自主研发,高新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符合重大生产力布局的重化工业,清洁载能产业,延伸和完善产业链的精深加工和产业配套,满足区域和周边国家市场的加工制造业,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对行业或区域具有重大支撑和带动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项目建设等。
第二十一章 坚持规划统领
纲要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的规划,是制定我省各级各类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服从,严格执行,切实维护纲要的统领地位和权威性、严肃性。
纲要明确的内容和提出的目标任务,由各地总体规划、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和部门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细化和落实,为纲要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支撑。各地总体规划要做好与纲要发展战略和主要目标任务的衔接,与纲要总体要求不一致的,要在年度计划中相应调整。重点专项规划和部门专项规划要细化纲要确定的专项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和项目、重大改革和政策。区域规划要按照纲要确定的空间布局和城市群发展战略及重点,落实区域发展具体任务。年度计划要根据纲要,结合年度经济运行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发展目标。
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加快规划立法进程,加紧制定出台规划管理地方性法规,对各级各类规划的功能、性质、定位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定位清晰、层次分明、功能互补、衔接协调的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的总体协调功能,为规划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专栏31 省级重点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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