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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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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9 8:51:20

物产品的,其同等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金额在2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 规模养殖场(存栏量禽500—1000只,猪、羊50—100头、只,牛、马等20—50头、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5.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其同等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金额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6.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较小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1.规模养殖场(存栏量禽1000—5000只,猪、羊100—200头、只,牛、马等50—100头、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2.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其同等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3.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较大的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规模养殖场(存栏量禽5000—10000只,猪、羊200—500头、只,牛、马等100—200头、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2.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其同等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金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3.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规模养殖场(存栏量禽10000只以上,猪、羊500头、只以上,牛、马等200头、匹以上)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2.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其同等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

3.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造成社会恐慌的 八. 违法行为: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

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二)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责令停止诊疗

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四)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责令停止诊

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责令停止诊

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 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责令停止诊

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

(七) 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九. 违法行为: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 扩散范围10公里以内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

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 扩散范围10公里至30公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 扩散范围30公里至50公里的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四) 扩散范围50公里以内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

改正,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十. 违法行为: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

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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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品的,其同等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金额在2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 规模养殖场(存栏量禽500—1000只,猪、羊50—100头、只,牛、马等20—50头、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5.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其同等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金额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6.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较小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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