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实施办法
学年不少于1200元,社科类硕士生每生每学年不少于1000元,为博士研究生提供的助研津贴原则上每生每学年不少于10000元,特殊情况可报学校审批。
助教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明确教学任务,由用人单位考核评定后发放津贴。
第六章 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本学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及单项奖的评定:
(一)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包括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 (三)课程考试有1门以上(含1门)不及格; (四)中期筛选不合格;
(五)违反学校学术道德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停发相应的助学金。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因私出国、休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批准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参与同一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九条 其他特殊情形下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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