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文本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分。
附件三: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附件五: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
出卖人:成都市高家庄置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
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就购买出卖人开发的“高家庄@赞城”项目(商业、办公、住宅)栋单元楼号房屋事宜已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
第一条出卖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买
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并作出了合理说明,买受人对上述文件的内容已完全理解且无异议。
第二条对合同第五条的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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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是指买受人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价款,同时无须出卖人提供任何贷款协助手续) 买受人于年月日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价款,房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定金人民币万元抵作房款)。
2、商品房抵押付款(按揭付款):(是指买受人以银行抵押贷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
(1)买受人于年月日前支付首付款计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定金人民币万元抵作房款)。
(2)首付款之外的房款,人民币元整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年贷款,买受人委托贷款银行将取得的抵押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至出卖人指定的账户。
(3)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向出卖人支付的购房定金在正式付款时冲抵应付房价款。若买受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的银行贷款申请不为银行接受,则应改为一次性付款;若贷款金额
不足,则应提高首付;若拒不改变付款方式,则出卖人有权对买受人作违约处理,出卖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不予退还购房定金。
(4)买受人按揭付款的手续委托出卖人代办。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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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于签定本合同当日与银行签署《商品房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完善购房抵押贷款的相关手续。买受人保证按照贷款银行和出卖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签署相关文件。否则,买受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承担由买受人原因造成的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违约责任,且出卖人有权相应后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相关程序的时间,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5)办理银行按揭所涉及的有关按揭手续费和银行规定的公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支付。
第三条如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支付的款项中首先收取违约金,余款才作为房款或其他的应收款项收取。买受人对所欠的款项应当继续按约定向出卖人缴付。
第三条对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补充约定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并不承担违约责任:1、遭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水灾、火灾、地震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政府部门相关政策的调整; 3、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4、买受人未付清应付款和违约金。 第五条对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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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受人保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填写的通讯地址是买受人的有效地址,如买受人需变更通讯地址的,应当书面通知并得到出卖人确认。买受人应当及时查收出卖人邮寄的函件,如买受人未及时收取的,自出卖人寄出函件之日起(以投寄邮戳日期为准)的第十日,视为买受人收到。 2、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前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买受人应在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会同出卖人对该房进行交接。
3、买受人在收房前,应按合同的约定交清所有款项及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有关费用;以按揭付款的,还需按揭银行实际已将按揭款足额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如买受人逾期付款的,除缴清房款外,还应当按约定缴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相应顺延交房时间,不视为出卖人交房逾期。
第六条对合同第十六条的补充约定
如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接收房屋的,房屋的保修期限自出卖人书面通知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对合同第十九条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应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各项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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