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文本
(2)、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不明显低于合同附件三约定标准的;
(3)、不影响房屋基本使用功能的质量瑕疵; (4)、出现无法或难以整改的问题,经出卖人催告后买受人在期限内未行使合同解除 权的。
第八条双方同意,购房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变更为如下: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
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xxx日内将b已付房价款
退还给b,并按已付房价款的xxx%赔偿b损失。 2、b不退房,A按已付房价款的xxx%向b支付违约金。 3、b不退房,A按已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零点五向b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最
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的百分之一。
第九条本项目部分房产的露台、一层房产门前的私家花园属于A所有,A并有权将其作为上述房产的附属物赠与。如b接受赠与,则b应按照不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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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他人的原则,对该部分露台(或一层私家花园)予以使用、管理、维护
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本项目的地面、地下车位、车库属A所有,b可向A购买、租赁。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1、b依约定需解除购房合同的,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合同事由后30日内行
驶解除权,否则视为买受人不解除购房合同: 2、购房合同解除后,在办妥下列事宜后7日内出卖人方退还已付房款。
(1)、购房合同确定解除后,双方仍应共同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妥购房合同注销登记 手续。
(2)、b因为购买该商品房使自己、他人占用该商品房所在地户口指标的,b应负责 将该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3)、在购房合同解除之前,如b已实际接收了该商品房,则其应承担实际接收该商
品房期间的房屋使用非,使用费标准按照同时期同地点的通常租金标准确定。第十二条物业管理
1、b确认A已明示了《业主公约》并承诺遵守《业主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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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已详细阅读了A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同意《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中所约定的内容。
3、b必须在办理交房手续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物业管理费
应从A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房日的次日起计算。 4、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的计算标准以建筑面积计算。
5、b使用本合同项下所购买的物业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符合A的整体商业规
划并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其他补充约定
1、双方均必须保证购房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栏所填写的姓名、名称、
代理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必须与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无法及时通知的责任自行承担。
2、购房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提及的通知均指书面通知。如果书面通知以挂号邮
件的形式送达对方,则通知时间以落地邮戳为准,有争议的情况下按寄出时间加上3天推定;如果书面通知直接送达对方,则通知时间以对方签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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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交房和办理产权证的通知,出卖人可通过《洛阳日报》或《洛阳晚报》
刊登公告的形式通知b,公告发出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4、由于b的要求对房屋进行的设计、结构变更造成的延误工期,A可依此作为 交房的合理延期。
5、本补充协议时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本补充
协议的内容与购房合同不一致,或者在理解上有歧义,则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6、《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生效后,之前若签有《商品房预定书》,则
《商品房预定书》自行失效。
7、购房合同所述项目所有的展示模型、效果图、宣传资料、广告及A的销售人
员与b的一切非契约性交流(包括口头、书面及互联网)等所明示或暗示的与购房合同所述项目有关的信息,均不作为任何要约,亦不作为购房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任何补充条款或附件。
篇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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