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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文本
篇一: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四 附件四:《补充协议》
第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购房合同)签订时,买受人已现场了解该房屋目前的建设现状喝进度,并了解整个项目经审批的规划情况。
第二条购房合同附件一所附的“房屋平面图”为出卖人根据该项目的总
平面图及该房屋的设计图纸简化绘制,如因绘制过程的疏忽导致其与
设计图纸出现不一致之处,则以经政府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准。就该平
面图所载的线条、图形、文字、数字的解释根据设计规范予以解释,
如无可适用的设计规范,则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文本)。
根据设计要求途径该房屋的管道,以经批准的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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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商铺内公用管线及公用
设备,买受人均不得擅自改动,如该公用管线及公用设备需要进行必要的维护及检修,买受人应同意并予以配合。 第三条出卖人及买受人确认:购房合同第四条中对该房屋价格的约定系
基于双方对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的共同认可,故
双方同意,只有在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出现误差时方可调整合同价
款。调整方式见购房合同第五条及本补充协议第四条。 第四条下列情况不按购房合同第五条所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
1、购房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定面积计算依据或准则在实测时因政策原因发生
变更导致的面积减少,不进行总价的调整; 2、因双方共同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的面积差异,房价款据实结算。
第五条根据购房合同第七条规定,买受人应按期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
买受人付款可以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等形式进行。以支票或银行转
账方式付款的,以银行到账通知作为已付款及付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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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其他
付款证明(如收据、发票等)与其相矛盾的,以银行的到账通知为准。
第六条购房合同第八条补充如下:
1、出卖人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义务只限于出卖人在约定的交付时间
取得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证明并向买受人发出交房通知。
2、购房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指的是出卖人根
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各单位均确认该工程合格,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未提出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要求。
第七条购房合同第十一条之补充:
1、买受人应在购房合同第十一条所属的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如没有规定、
则在收到上述通知的7日内),到出卖人指定地(如未指定,则在出卖人营业地)办理接房手续。在办理接房手续前,买受人应付清购房合同第六条(按揭付款包括首期款及按揭购房款已全部到出卖人账户)及本补充协议规定的应付款项,否则视为买受人未付清房款,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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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支付,则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的责任仅
限于将该商品房的钥匙放置于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机构,并被视为出卖人已依约合格交付使用,且出卖人不承担任何保管责任。买受人应自行向物业管理机构办理接房且承担钥匙存放期间的物业管理费。
3、买受人在办理交房手续前应缴交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暖气初装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契税、印花税、手续费、测绘费、土地登记及工本费、所有权登记费,房屋他项权利证费等,其它工本费用等按实结算,上述费用为包括在总房价中,应由买受人另行支付。
4、《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鉴于尽快交房给买受人的需
要,双方同意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可暂缓提交《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买受人不得因该材料不齐全而拒绝接房,但房屋交付需满足合同第八条约定条件。 5、买受人不得以下列事由拒绝接房,但可与出卖人协商解决方式,如协商不成
买受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房屋出现非属主体结构和严重影响居住的质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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