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吴江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吴江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统一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消费者以及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和自律性行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房产、土地、安全、环保等评估机构;
(三)工程监理 、检测、检验、测绘、公证、认证、拍卖、典当、培训、鉴定等机构;
(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技术、工程造价、汽车信息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
(七)房地产、招投标、会计、税务、广告、商标、二手车买卖、订车船机票、报关、报检、货运、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八)证券、期货、担保等金融中介机构; (九)各类经纪机构;
(十)其他中介机构。 二、管理原则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其合法执业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法规和协会章程签订自律性服务公约,做到自律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监管和指导。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全市性督查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管理内容 (一)规范执业行为
1.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