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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大一部分投资人没有任何风险评估能力,且拒绝承担任何风险,其实为\不合格投资者\所以,2013年下半年以来经常可以看到信托产品投资人在银行静坐要求兑付信托产品的报导,给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7. 受托人(信托公司)重业务开拓、轻风险管理
信托业是薪酬分配机制最市场化的行业之一,正是由于分配机制的市场化使该行业吸引了大批业务开拓人才,促进了整个信托行业的快速发展。但强激励的同时没有辅以强大而有效的风险管理,业务人员普遍以做成业务拿到绩效为目的,所以尽职调查不充分、中后期管理不到位成为信托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即使打破\刚性兑付\,一旦项目出险,信托公司也难逃赔付责任。所以,目前看信托业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二)原因 1. 信托法律落后
我国在信托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落后,而且缺乏与之相配对的制度,对信托业的发展造成了阻碍。信托业在我国的经济领域中是惟一一个可以存在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实业市场的,并可以进行投资融资业务的尖端行业。所以,信托关系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范围也很广阔,基本上没有一个行业能够比得上它。但是我国的信托业刚开始时就已经先天不足,在法律法规上跟不上信托业的发展。
2. 政策限制
信托业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毋庸置疑的,但信托业在我国政策取向上明显重视不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信托产品不可以在媒介上发布广告进行推介,信托公司可以发行其他金融产品进行融资,显然,这些政策规定不利于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3. 信托公司缺乏研发能力和全方位的服务能力
在此,研发能力主要指其对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的研究能力。目前大多数信托公司未单独成立研发部门,未对宏观经济和行业进行持续的跟踪和研究,所以大家做的集合信托业务依然是政信合作(基础产业)业务、房地产业务占主导,所涉及的新行业少之又少;大家做的单一信托业务基本来源于银行,银行给什么就做什么。
4. 信托公司缺乏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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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股东单位和董事会都十分重视风险管理,严格要求信托公司切实履行受托责任。但从公开报道的出险项目看,其出险原因无非是主观上风险意识不够强,客观上没有识别、评价风险和应对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深究则是因为承揽项目的业务团队管理风险的主动性差、公司没有和发展战略相一致的较为客观的可操作的不同行业的项目准入标准。
5.公司未能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未将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价和应对嵌入到企业的所有经营和管理活动之中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实质是在公司的风险管理框架下,由风险管理部门组织全体员工实施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和应对;风险管理框架由首席风险官组织风险管理部门运用专业方法拟定,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基本内容包括:风险管理目标、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方针、风险的基本应对策略及企业各层级(董事会、经营层)各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可支配的资源等。框架并非一成不变,首席风险官须组织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框架进行评审,并根据其实际执行情况及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提出修改意见,经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四. 对我国信托业发展建议 (一)改善信托公司治理结构
信托公司良好的治理结构可以有效地解决股东之间权益赋予和获得的问题,而且也能更好地保障委托人的利益!改善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需要依照下述几个原则进行:一是确保权益的分配能够公平公正;二是注重加强对信托公司管理层的约束;三是加强信托公司风险应对水平和风险防范机制设计;四是强化信托公司信息公开原则,将信托公司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1、均衡股权,为了防止信托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有必要改革信托公司股权结构,均衡股权。
2、调整董事会结构,在信托公司的董事会中增设非执行董事,赋予非执行董事更大的权力。
3、增设独立董事,信托公司有必要增设一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具有相当的权利,可以防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力,并可以防止管理层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发生。
4、完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信托公司应当将干涉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公开渠道,向社会公正及时毫无隐瞒地披露,但商业秘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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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立信托投资核心盈利模式
1、充分发挥信托公司作为融资平台的重要作用,发挥信托公司的自身的独特优势,更好地提供直接和间接融资业务;
2、扩展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可以丰富多样,信托产品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但优质的信托公司能够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生存下来,并取得长远的发展。
(三)完善信托业相关法律法规
1、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经济特色的法律法规,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信托法律制度;
2、取消对信托业发展的限制性政策,进一步激发信托市场的活力! (四)成立信托业行业协会
信托业的核心是“信任”,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交由信托公司管理。假如信托业的不再让人相信,那么,信托业也就走到了终点。为了提高信托业可信度,有必要成立信托行业协会,加强信托业的自律管理,为信托的发展提供一个更好的保护机制。 (五)加大提供公益信托力度
客观来看,我国现在处于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处于发展阶段。这样,不仅能够改善信托业的行业形象,还有利于促进我国信托业的积极健康发展,还能充分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六)合理应对国外传入国内的信托业务类型
我国目前一是尚未开征遗产税,二是信托登记制度虽已立法,但尚未实施,三是我国信托目前主要是以资金信托为主,对于不动产信托的设立尚存障碍,四是从我国信托业务类型来看,我国信托公司的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能力较弱。以家族信托为例,我国引入家族信托业务,必然和国外的家族信托业务的需求驱动产品结构在不同,应结合我国的法制税制等环境重新优化与设计。 五.结束语
信托作为金融四大支柱之一,在我国虽然发展不够成熟,存在些问题,但只要我们认识到这些问题,并加强监管。信托业在我国将不断地发展。最终我国的金融业也将大大发展。随着人们的财富不断增加,越来越需要专业的机构帮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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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管理和处理财产。让这些资本保值增值。通过设立信托合同,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自身在其他方面上专业知识的缺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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