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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合伙)
合伙人财产保管协议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XX(有限合伙)合伙人财产保管协议
甲方:XXXX(有限合伙) 住所地: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5-7楼 法定代表人:李松玉 鉴于: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中国适用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2)乙方是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合伙人财产的保管人,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企业文件等有关规定订立本保管协议。
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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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合伙)合伙人财产保管协议
保管声明:
1、根据甲方合伙协议规定,由甲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本财产的投资运作,乙方负责甲方合伙人财产的保管;
2、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依法从事投资业务;
3、乙方仅对其保管的甲方合伙人现金财产依据本协议的规定承担保管职责,乙方的保管行为不构成任何投资承诺,乙方不对甲方合伙人财产来源和甲方的投资经营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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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合伙人:指经中国工商注册登记部门登记确认有效的XXXX(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2、甲方普通合伙人:指对甲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XXXX(有限合伙)作为甲方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是甲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甲方有限合伙人:指签署合伙协议作为有限合伙人的任何机构和个人。
4、保管人或保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即本协议的乙方,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5、保管专户:指甲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在乙方指定营业机构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可提现。
6、合伙协议:指甲方全体合伙人于签署的《XXXX(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7、划款指令书:指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由财产保管专户向外划付资金,或依据本协议约定支付各项费用等的书面文件。
8、交易依据:指与划款指令书中交易相关的合同、相关凭证和材料等。
9、保管财产或合伙人财产:指甲方合伙人汇入财产保管专户委托乙方进行保管的初始财产,以及因对其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简称本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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