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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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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8 5:52:30

4、办事群众对收费有异议时,说“对不起,我们是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请您理解。” 5、办事群众填写表格有错时,说“麻烦您,请重新填写一张。”

6、因政策规定或其它原因不能满足办事群众的要求,先说“对不起”,然后再耐心进行解释。 7、遇到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时,要面向提意见人,虚心听取意见后再作解释,并说“谢谢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改进。”

8、遇到群众对我们的工作表示感谢时,说“不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9、遇到办事群众不按规定排队时,说“对不起,请您按顺序排队等候。” 四、服务忌语

1、办事群众咨询有关业务、规定时,禁止说: 不知道,自己不会看啊? 墙上贴着,你不会看吗? 没看见收费栏吗?问什么问。 不是告诉你了吗?怎么还不明白! 不关我的事,问别人去!

2、因网络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业务时,禁止说: 没看见网络不通(或其他原因)吗? 我有什么办法,又不是我造成的。 我怎么知道什么时候修好。

3、办事群众未带齐有关手续时,禁止说: 你手续不全,跑来干什么?

4、办事群众较多,秩序较混乱时,禁止说: 急什么,一个一个来! 挤什么,等一下! 喊什么,等一下! 后面排队去! 5、办业务时,禁止说: 拿手续来。 快一点。 急什么。

6、对待办事群众的批评建议,禁止说: 你找我,我找谁呢?

有意见找领导去,投诉电话在这里。 我就是这种态度,你能拿我怎么办。 有本事你告去,上哪儿告我都不怕。 7、临近下班时禁止说:

下班了,你明天(或下午)再来办吧。

车管所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高车辆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和省公安厅《公安交警部门窗口单位服务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岗位是指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设置的机动车审核(检验)岗、机动车业务领导岗、机动车牌证管理岗位、机动车档案管理岗、机动车驾驶人受理岗、机动车驾驶人档案管理岗等岗位。

第三条 岗位民警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各业务岗位,应当确定民警担任,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民警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第五条 建立健全便民服务设施:

(一)车辆管理所立警民联系箱(簿)、意见簿,提供服务指南手册(有条件的单位设置触摸式显示屏),公布上下班时间和咨询、监督电话。

(二)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置供群众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饮水设施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三)接待、服务场所提示标志醒目,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第六条 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一)警务公开制度。各业务岗位所需手续、业务流程、有关规定、赔偿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全部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首问负责制度。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三)限时服务制度。新车注册登记,手续齐备、检测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驾驶员报名,手续齐备、体检合格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驾驶员考试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驾驶证,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坚持延时服务制度。对受理的业务,除有特殊原因外,在当日延时办理完毕。 第七条 在管理服务上必须做到:

(一)接待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执法、服务规范。 (二)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三)严格、公正、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对待办事群众一视同仁,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对提供手续不齐全的,指导群众完备手续,约定时间,保证第二次办结;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向群众解释清楚。

(四)严格遵守警务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第八条 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二)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

(四)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 (五)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

(六)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违反规定罚款,罚款不开票据;

(八)车辆挂牌、年检年审只收费不检测,办理驾驶证只收费不体检、培训、考试就发证。 (九)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民警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以上规范内容纳入等级化管理考核范围,逐级定期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年终单位及其民警进行奖惩的依据

机动车交易市场信息查询管理规定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十七条便民利民措施》等规定,车辆管理政策公开,方便群众,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管所定期在市政府支队网页上建立车辆管理信息并且更新,并可使用电话与车管所指定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联系查询;

二、交易市场进行车辆登记信息和盗抢车信息查询应当建立登记台帐,定期向车管所反馈信息; 三、对发现有盗抢嫌疑的机动车要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四、对进行交易的车辆,交易市场查询人只能对持有身份证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查询属于自己的机动车的信息;

五、交易市场提供信息查询不允许收取费用。

车辆所业务代办机构和代办人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代理行为,保护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业务代办人员的管理,确保各项车管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从事代理车管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由从事车管业务代办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经向车管所申报备案,并对本单位代办员以代办的名誉所代办的一切业务负责的,可以在车管所内从事车管业务代理业务;

(二)代办工作应在车管业务申请人与代理单位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开办代办业务,代办业务应遵循车管业务申请人自愿选择委托的原则,不得以代办为由强迫申请人委托代理业务;

(三)车管业务代办员(以下简称代办员)的确定,由代理单位向车管所提出,取得代办员资格后凭《代办员证》,从事代办业务,应报车管所登记备案;

(四)代理单位要不断加强对代办员职业道德和政策法规教育,加强业务联系技能培训,积极认真配合车管所办理好各项车管业务;

(五)《代办员证》是代办员在车辆管理所办理车管业务的有效身份证明,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佩带《代办员证》;

(六)代办员必须是抚州市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熟悉所代理的车管业务,思想作风好,品质端正; (七)代办员在代理业务中有吃、拿、卡、要,欺骗坑害群众利益,以代办名义从事违法违纪行为或以车管所名誉进行蒙骗欺诈的,除由代理单位负责外,一律取消代办员资格。

二、代理车管业务的范围及有关规定

(一)代理工作依据《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开展,有明确规定不得代理申请人代办的事项擅自代办的,产生的后果由代理机构负责;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代办员资格,并责成代办机构整改; 1、在代办车管业务中欺骗、坑害群众的; 2、与“不法中介人员”相互勾结谋取非法利益的; 3、代办员使用或者伪造假证件、假手续办理业务的; 4、将代办员证转借他人从事代办业务的;

5、被群众或机动车所有人举报、投诉有侵害他人利益行为的; 6、超出代理权限代车主签字或采取虚假行为骗领机动车牌证的;

7、不文明办理业务,在车管所寻衅滋事,不服从车管所工作人员管理的; (三)有下列和为之一的,通知代理机构更换代办员,收回代办员证:

1、指导机动车所有人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不当、不规范,多次往返不符合业务受理要求的; 2、不如实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及各类业务用表或填写申请表错项、漏项或涂改较多的; 3、在办理业务时,代办员与代办证、身份证不一致的; 4、在代理车管业务时不佩带代办证员的。 三、本暂行规定由车管所负责实施检查管理。

市场代办牌证业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市场代办牌证业务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和守法经营的经纪人利益,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公交管[2003]133号)第15条\群众可以自愿选择有资质并在车管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各种车辆牌证业务\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对代办牌证业务管理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开展车管业务代办(中介)的机构必须拥有两名以上取得机动车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过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审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具备合法资质,并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备案.

二、各车管业务代办公司的代办人员代办车管业务必须经过职业道德及车管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才能上岗;凡达不到本条要求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可以停止该公司的业务.

三、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从事中介代办业务必须穿着各代办公司的标志服装,佩带统一制作的《上岗证》,只带证不着装或只着装不带证的一律不得从事代办业务.发现有三次不按本规定上岗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通知其公司除名.

四、代理中介机构即代理公司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必须公开收费标准,各项收费项目要经物价,税务部门监督,核准,明码标价,张贴公布,不得有暗箱操作.其代办业务必须是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如代理人作出一些违法,违纪欺骗顾客的行为,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将停止其代办公司的业务.

五、代理公司必须严格管理本公司招收的代办员,所有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代办业务的代办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办理中介业务当中,因不符合规定等原因遭拒绝办理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民警等工作人员争吵,软磨硬施,不得采取胁迫,贿赂和恶意串通等不正当行为办理业务.

2、不得在车管所办公区域内嘻笑,哄闹,争吵,吸烟,吃零食等,以免影响大厅内正常的办公秩序; 3、不准在车管业务大厅内闲谈占用给办事群众准备休息用的桌椅,并在大厅门口乱停乱放自己的交通工具.

4、不准超过经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代理费; 5、不准以代办业务为名欺骗被代理人钱财;

6、不准不同公司之间或同一公司代办员之间相互向同一被代办人争抢业务;

7、不准在不代理业务时进入车管业务大厅,不准在车管所办公区域内和车管所大门附近和道路两侧招揽业务;

8、不准强行为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管业务的人员办理业务或软缠硬磨为车主办理业务; 9、不准代办超出其公司经营项目内容的业务;

10、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各种旧机动车交易文件和凭证.不得签订虚假合同.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不得从事报废车辆,走私车辆,来历不明车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不准买卖车辆的交易活动;

11、不准私自复印,印制各种车管业务表格,严禁贩卖各种表格.

凡代办员有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即通知代办公司予以除名,代办公司不按公安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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